但在美国的宪政理论和制度变迁中,君主是被一场战争一劳永逸赶走的,而不是被一个强有力的议会逐步压制下来的。所以“议会主权”原则在理论上没有被接受,也不可能在当时构成使独立战争合法化的理由。反而,广义上的“人民主权”理论成为了美国革命和宪政制度的基石和高扬的旗帜。另一方面法治原则被承继下来,体现对主权者限制的“法治”原则,最终通过马歇尔法官一举确立的违宪审查制度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张扬[11],并使英国宪制议会至上的特点转变为美国宪制中的司法至上。
美国接受了代议制的间接民主方式,但没有接受“议会主权”的理论而使人民主权的概念具体化。“人民主权”理论的危险性主要通过另外的两个途径得以化解。一个是政府制衡原則( Government of Checks and Balances),即通常所说的三权分立。另一个是聯邦分权原則( Federal System of Dividion of Powers),即麦迪逊所讲的复合的共和制。要言之,就是对主权的分拆。
尽管“议会主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主权理论,被视为英国宪政的独特之处。然而以此为基础的代议制度和通过代议建立起的议会与主权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却成为了几乎所有代议制民主国家所奉行的宪政原则,即人民主权必须通过代议制度获得实现[12]。本文中提及“议会主权”,若非特指英国,则将此概念扩大,解释为通过代议制度和委托关系对于人民主权的具体化。以此对应和区别于议行合一概念下的“人民主权”。
二、“议行合一”和直接民主
在卢梭式的人民主权理论中,人民主权是一个绝对化因而空洞化的概念。卢梭因而提出了一个介于绝对的直接民主和英国议会民主之间的方案,这个方案将政府定位为主权者意志的执行机构。并主张政府行为须受主权者的严密监控,主权者不仅是政府权力的来源,而且可以直接干预具体的政府行为[13]。这样可以避开“议会清谈馆”的拖拉。这个观点的要害在于否定权力制衡,而使主权者直接介入权力的行使。卢梭的这一观点对巴黎公社的革命实践有极大影响,其主要思路(反对议会民主、保留直接民主色彩和崇尚抽象化的人民概念)被马克思、恩格斯在《法兰西内战》一书中全盘接受,成为以后的共产主义革命政权“议行合一”观念的源头。在对苏维埃政权的建制思考中,列宁提出了不同于英美议会民主的人民代表制。他认为,“摆脱议会制的出路,……在于把代表机构由“清谈馆”变为工作机关”[14]。以后,这种议行合一的反代议制和否定议会主权的“人民主权”思路成为社会主义国家阵营奉行的金科玉律,也对1954年我国建立全国人大制度构成了致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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