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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性与犯罪防控

  不正当竞争的社会性恶化就成为犯罪。那些具有强烈竞争意识,强烈追求个人利益,而又缺乏合法竞争能力的人,往往会不择手去夺取他人的利益,由此而产生形形色色的刑事犯罪。“在犯罪方面,现代化的标志是从暴力犯罪占优势的社会转变为日益增多的财产犯罪为特征的社会。”[1] 谢利这一结论是分析概括了许多国家现代化与犯罪的变化关系后得出的。可以说,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犯罪形式变化也符合这一结论。而中国社会犯罪形势的这种变化与现代化进程中竞争观念的普及化所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的社会性恶化具有深切关系。
  竞争观念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促成原有社会秩序解构,而竞争观念引发的不正当竞争则成为社会矛盾以至犯罪的重要根源。原有社会秩序解构,需要建立新的社会秩序,新的社会矛盾和犯罪的产生,更需要对社会秩序作新的整合。
  对社会秩序的整合,大致有三种途径,即道德整合、法律整合和政治整合。这三者既各有侧重,相对独立,又互为补充,融为一体。人类步入文明社会之后,道德、法律、政治构成社会秩序的三维,共同使社会保持平衡。三维关系平衡,社会秩序就平稳;三维关系失衡,社会秩序就不平稳。而要保持三维关系的平衡,重要的一方面是要求得社会对于这方面的观念的平衡。如社会观念中只重视三维中的一维(如文化大革命时期中突出政治)或二维,忽视甚至贬低另二维或一维,现实社会中的三维关系就会因之而失衡,从而造成社会秩序的不平稳。
  中国传统社会,道德、法律和政治揉合在一起,三维拧成一股绳(儒表法里的等级秩序)以维系社会秩序。由于三维揉合拧结在一起,不会失衡,所以,尽管因战争等原因,中国朝代不断更替变迁,但社会秩序几乎不变。现代性强入中国之后,道德、法律、政治三维逐渐被拧开、拆散,道德比较固着于传统性,法律追随着现代性,而政治在现代性与传统性之间不断地摇摆,于是,中国的社会秩序就处在长期的不平稳之中。今天,社会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先决条件,所以,维持社会秩序的平稳是国家民族的战略性措施。为此,必须探索道德、法律和政治这三维之间的平衡关系,而解决三维的平稳,必须重视从社会观念上着手。
  道德整合需要确立全社会的道德规范,并且要求全社会人员共同遵守所确立的道德规范。应该说,新中国成立后,这项工作一直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雷锋精神的倡导就是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举措,并取得了很好的绩效。改革开放后,从五讲四美三热爱到今天开始宣传的爱岗敬业精神,都是积极有效的道德建设。但是,不可否认,我们至今没有确立起全社会的道德规范。这与文革时期以政治代道德有关,也与改革开放以来西方各种观念(包括各种道德观念)的袭入有关。原来意义上的社会主义道德被否弃不少,而重新赋予给社会主义道德的许多内容,尚不能被普遍地认同和接受。与此同时,西方道德观念已占领一部分人(主要是城市新生代)的思想空间,而传统道德观念也在一部分人(主要是乡村中老年和新三教九流)中恢复。这就更增加了道德整合的难度。今天的道德整合最急需的是寻找到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全社会道德实际的道德标准,然后依此标准构设道德规范。无私奉献式的共产主义要求太高,只能作为共产党员的道德标准,不能作全社会的道德标准。所以,雷锋精神可以倡导,却不能作对全社会人员的规范要求。讲文明、讲礼貌等“五讲四美三热爱”要求,文明、礼貌本身就需要立标准作界定,且文明本身比道德还要抽象,更不具体,所以,用这类要求作规范就等于取消规范。而且三热爱内容过于政治化,是以政治代道德的变种。近来不少城市搞“几不规范”(如上海、南京有“七不规范”),但这只是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且规范用语法律化),不能作为全社会的道德规范。讲爱岗敬业,这是讲职业道德,也非全社会的道德规范。在这方面,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就如何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有一段指导性的话,对于具体的道德建设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有一种倾向,以为讲法制建设,讲依法治国,讲法制经济等等,就认为只要符合法律就符合道德,只有符合法律才符合道德。这是一种颇为时髦的社会偏见。法律是以禁止性规范来整合社会秩序,而道德是以要求性规范(内化为个人的自我要求)整合社会秩序,即道德要求全社会人该做些什么,法律禁止全社会人做不该做的事。合符道德规范的行为是合法的,但合法的行为不一定是合符道德规范的。如某经济单位大量抢注其他经济单位的商标,虽行为合法(既不违反《商标法》,也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明显违反道德。明知是他人的商标,抢注为自己的,从道德角度看,与明知是他人的财物而抢为己有很类似,只是后者违法,前者不违法。而抢注者为自己辩解的依据是:合法的就是合道德的。
  由商标抢注,我们还可以推开去想另一个问题,即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具体衔接问题。抢注商标之所以合法,就因为《商标法》的制订关注的是西方现代性中市场经济的竞争因素。而中国社会虽有传统的商业道德(为儒商所信奉),但缺乏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商业道德。所以,我们的立法不能完全不顾及中国社会许多方面道德规范缺乏的现实。目前,将商业传销由部分合法化变为完全非法化,禁止商业传销行为,应该说,是法律考虑到了社会道德的结果。
  还有一种更为时髦的看法是认为可以用法制取代政治。这种想法的根源可能有感于我国的法治力量不足,更感于突出政治对中国社会的危害。但无论这种想法有多大的积极意义,以法制代政治都是不现实的。社会秩序除必需道德整合和法律整合外,必须有政治的整合。突出法律与突出政治一样是危险的。在法律一维远远缺乏力度的今天,加强法制建设,提出以法治国是很重要的,但这决不意味着未来的某一天可以取消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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