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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以合同之债为例

  5.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权人债权损害。
  侵害债权,无论是使得债权消灭或者是行使不能,还是使债权行使困难或费用增加,都可以成立侵权行为。 债权损害的事实仅指财产及财产利益的损失,不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
  6.第三人存在侵害债权的故意。
  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只需行为人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即可,但是由于债权缺乏典型社会公开性,第三人一般难以察觉,若仅过失即可成立侵权,则第三人的责任范围将漫无边际,防碍自由竞争的开展。因此只有当第三人出于主观故意而侵害债权时,才成立侵权行为。过失不构成债权侵权行为。第三人不知道债权的存在,或对侵害债权的后果不可能预见,即使过失行为造成债权侵害的发生,也不构成债权侵权行为。
  7.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和债权人的债权受损害的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的基本形态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具体形态千差万别,德国学者将侵害债权的行为分为“侵害债权归属”与“侵害给付”二类。根据台湾学者史尚宽的观点,前者称为直接侵害,其典型形式是第三人无权处分他人的债权并致债权消灭;后者称为间接侵害,可以是直接侵害债务人的财产并造成债务人履行不能的“实体侵害”,也可以是非法引诱债务人违约等。这种分类方法普遍被采用。因此可以依照侵害行为是否直接指向债权把债权侵权的形态分为直接侵害债权和间接侵害债权两大类。
  1.直接侵害债权
  直接侵害债权是指第三人的侵害行为直接作用于债权,致使债权受到损害。大体上有
  两种情况。(1)第三人无权处分或行使债权,直接使债权归于消灭。(2)因第三人的行为直接损害债权或使债权丧失。如将他人的无记名证券出卖、设定抵押或损毁。
  2.间接侵害债权
  间接侵害债权是指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并非直接作用于债权人的债权,但是造成了债权
  人债权的损害。依照侵害的行为方式、手段的不同大体包括:(1)实体侵害,是指以侵害债务人人身或债权标的物等手段致使债务人客观上不能履行债务,从而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2)直接引诱,是指第三人以劝说、欺诈等手段引诱债务人违反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从而达到一定目的的侵害债权行为。(3)间间接侵害,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并非直接针对原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却致使债务人违反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的情形。如一起汽车销售案,乙与甲约定从甲处购买汽车若干辆急用于生产,价款已付,丙知悉甲乙之间的合同并欲侵害该合同以损害乙与其竞争,丙从甲处盗走或损毁汽车系实体侵害;丙劝说甲违反与乙的合同而将该批汽车卖与它系直接引诱;丙劝说甲的供货商丁拒绝向甲提供汽车,则为间间接侵害。
  (二)债权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1. 直接侵害债权的损害赔偿。
  在直接侵害债权时,损害赔偿关系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第三人为赔偿义务人,债权人为赔偿权利人。赔偿的范围限于实际损失。
  2. 间接侵害债权的损害赔偿。
  间接侵害债权的损害赔偿根据情形分别为:(1)第三人伤害债务人、毁损标的物,以欺诈、胁迫、强制等方法阻止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本身没有过错,赔偿关系的主体仍是债权人和第三人。(2)第三人引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为违约引诱,有抵制余地而不加抵制,债务人和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3)第三人与债务人相互串通侵害债权则构成共同侵权,债务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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