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上货物运输关系中的合同相对性困境与释解——民商分立与比较法视角的解读

Conlinvaux, R. P., “Carriage by Sea”, Stevens Publishers, 1992. 转引自:郭瑜:《提单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5页。
胡长清:《中国民法债编总论》,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392—395页。
司玉琢:《新编海商法学》,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年版,第151页。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388页。转引自:尹田:《论涉他契约》,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第33页。
同上
尹田先生认为国内学者往往混淆使用了“涉他契约”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两个概念,二者并不相同。参见尹田:《论涉他契约》,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第38页。
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313页。
同注16
因为第1121条的规定离接受一般性地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现代法原则尚远。
Konrad Zweigert & Hein Kaitz, An Introduction to Comparative Law),North-Holland Publishing,1997,p.128. 转引自:叶金强:《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4期,第72页。
Barry Nicholas, “the French Law of Contract”,Clarendon Press Oxford, 2nd.ed. 1992,p.186.
同注16
傅静坤:《二十一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5页。
L.Fuller & A.Eisenberg, “Basic Contract Law”,West Publishing Co.4th.ed. 1981, p.752.
斯蒂芬·戈文:《英国法律委员会(第三人权利)议案草案和海上货物运输》,张明远译,载《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5期。
由对承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有效性的理论基础和论证逻辑我们就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一点。参见,尹田:《论涉他契约》,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第38页;叶金强:《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4期,第73-75页。
郭瑜教授即认为:“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主张的债权关系不应该用运输合同关系来解释,而应认为是因提单签发而成立的异于运输合同的独立的债权关系,这种债权关系的性质用证券关系说来解释更为合理。”参见,郭瑜:《提单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页。
关于提单以及提单法律关系的性质,学者主张多有不同,本文认为提单是一种有价证券,提单法律关系是一种证券关系。
同注27,第88页。
杨良宜:《提单及其托付凭证》,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版,第270页。
Paul Todd:《提单和银行信用证》,Loldy’s of London Publisher, 1993, ed. 转引自:郭瑜:《提单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3页。
Section 1:”Every consignee of goods named in a bill of lading, and every endorsee of a bill of lading to whom the property inn the goods therein mentioned shall pass, upon or by reason of such consignment or endorsement, shall have transferred to and vested in him all rights of suit, and be subject to the same liabilities in respect of such goods as if the contract contained in a bill of lading had been make with himself.”
“据闻当时立法者的一种忧虑是怕会影响银行,怕硬把银行拖进来成为提单合约的一方,要是有了灾难性的索赔,银行就再也不敢去干这个业务了,那这个立法岂不是弄巧成拙。确实,这也是后来贵族院的判决,很受银行的欢迎:Sewell v. Burdick (1884) 10 App. Cas. 74.” 杨良宜:《提单及其托付凭证》,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版,第270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