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关系中的合同相对性困境与释解——民商分立与比较法视角的解读
李寿双
【摘要】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商本性和牵连第三人的必然性从一开始就注定使传统民法下的合同相对性原则陷入一种困境。大陆法系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理论与法规范在民法体系内舒缓了这一紧张关系,也与传统民法和合同相对性产生了分裂与背离;提单则始终是以商人创造物的身份在场的,为释解这一困境提供了一个商法的路径;英国1855年提单法则是弱化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纯商法进路的沿袭与最佳体现。这一困境与释解的过程再一次凸显了民商两种法律关系与法规范的价值观的差异以及大陆英美两大法系之间法理念上的歧异,而这一分析对我国制定和修改海上货物运输规范无疑是有益的。
【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关系 合同相对性 债的相对性 民商分立
【全文】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霍姆斯
“理论之树是灰色的,而生活的金枝玉叶却生生不息。”
—歌德
引 言
海上货物运输关系是
海商法调整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海上商事活动乃至国际贸易活动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法律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其从性质上必然是一种合同之债,同时又必然是涉及第三人的不同于传统民法下的简单合同之债,于是传统的债的相对性原则(英美法称之为合同相对性原则或合同私密性原则)又一次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陷入困境, 这种困境是民法产生的传统社会基础和商事关系的现代商业社会背景之间冲突与紧张关系的一种进化论意义上的宿命。
大陆法系的回应仍是民法化的,它从合同法制度中发展出了所谓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承认,实质上便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与此同时,英国法在实践中也不断地透过信托来规避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特定情况下赋予第三人以直接请求权,使第三人可以强制执行合同。 但上述修正从性质上看也仅仅是恪守大原则前提下的一种修正,总不如提单这一商人创造物来的实用与灵活,提单以证券的手法巧妙地解决了赋予合同第三人请求权这一核心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提单(或商人)是以问题而不是以法律逻辑为中心的,在某种意义上它不是意在突破而是暂时忽略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而英国1855年提单法则是对这一思路的一种接纳与完善。
本文的目的首先并不在于解决海上货物运输关系中的合同相对性困境,而是试图通过对不同的困境回应思路的分析从民商分立和比较法的视角揭示思路差异背后的内在逻辑。
一﹑作为合同法制度体系基石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之给付义务及债权人之权利,乃同一法律上给付关系之两面。此种仅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义务人请求给付之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之为债权之
相对性(Relativitat des Forderungsrechts),与物权所具有得对抗一切不特定人之绝对性(Absolutheit)不同”。 在英美法中,因为法律上并不存在债的概念及体系,大陆法中的“债的相对性”规则在英美法被称为“合同的相对性”(privity of contract)。 在英美法下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与古典契约法的约因原则联系在一起的。这一规则最早起源于1860年的一个案例,
大陆法系的债的相对性和英美法系的合同相对性内涵基本相同,一般认为包括三个方面: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和责任相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