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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改革推动宪政,政府有限才能有效

行政改革推动宪政,政府有限才能有效


王怡


【关键词】宪政,有限政府
【全文】
  行政改革推动宪政,政府有限才能有效
  
 
  根据中共16届二中全会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王忠禹受国务院委托向本次大会提交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以供审议。这次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非同寻常,被中共二中全会称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我国上层建筑更好地适应经济基础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和创新”。
  先前深圳市“行政三分”的改革试验因为囿于行政权内部的分权制衡,这种“决策、执行、监督”在政府内部相分离的做法,被某些学者称为“新三权”。但同时也受到强烈的质疑。因为企图在实行行政首长制的政府内部通过分权原则实现效率与公正廉洁的目标,很有可能在公正廉洁上难有建树,又同时丧失行政效率。而这一次中共中央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和整个“上层建筑”的制度创新联系起来,有可能显出其俯瞰全盘棋局的宏大视野。这个宏大视野就是在宪政转型的角度下,在行政体制与立法机构、司法机构的关系中,在中央与地方复合共和制的思路参照下,来下好行政改革的第一步棋。
  因为如果不将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整个上层建筑的关系重构联系起来,“以行政吸收政治”的技术主义思路可能面临危险,而“法治政府”的目的也可能因为局限于“依法行政”的简单要求而一脚落空。借鉴国外政治文明的经验教训,行政体制的发展曾有两种迥异的模式,对我们行政体制改革的思路不无启发。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代议制度和法治原则下的行政体制,行政制度的发展高度依附在宪法之下,构成宪政制度的重要内容。“限权论”成为规范公共行政的主要宗旨。而另一种则以德国在二战之前的行政法律制度为代表。“依法行政”仅仅落实在对行政程序的强调,高度关注技术层面的公共行政。造成行政制度和法律高度发达,而宪法制度和整个上层建筑却日渐衰微,成为行政的附庸。甚至在“以行政吸收政治”的思路下产生没有行政法就没有宪法的极端观点。由于法治的基本价值无法透过宪政制度深入行政体制,结果高度发达的行政体制反而成为了德国走向纳粹主义的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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