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博弈不放在立法的环节,博弈就会顺延到司法的环节。这一点不仅在目前诸多个案中,而且在关于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争论中都是一个明显的逻辑。所以司法的改革就必然要与其上游的宪政改革接上头,如王琳所说成为立宪主义的重要支柱和推动力量。而我与王琳在诸多话题上的分歧也在这一点上开始拉开帷幕。司法的经验主义性质对我来说是一种立场,我认为司法的经验主义倾向在传统概念世界的解释力和可信度日渐下降的现实中,将逐渐对这一高度理性化的法律传统构成挑战和消解(同时也构成了新的语境化的解释),从而推动对英美普通法道路的吸收和经验主义传统在中国的重新确立(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更加接近于英美经验主义而非欧陆的黑格尔主义)。并由于这一确立使得更上游的宪政民主改革在意识形态退潮之后获得新的立约基础,也为司法争取到在新的宪政框架下的重新定位。基于这一立场,我对近来年基层法院的诸多自下而上的经验主义的改革(零口供、公开判决书少数意见、辨诉交易等)总体上持一种支持的态度,甚至对司法的地方主义性质进行公开的辩护。因为这里还涉及到我另一个与之相关的立场,即经验论下的地方主义与联邦主义道路。
但对王琳来说,司法的经验主义性质乃至宪政民主本身的经验主义性质,以及这种性质与我们理性主义的法律传统和政治哲学上的意识形态之间的紧张关系,似乎都仅仅只是一种可参照的视角。“司法主义”在立宪主义中的支柱性力量,这一论点为王琳所指出但并未被其看重而成为分析论述的一个窥探的管道。我是站在这一视角之内的,他则站在这一视角之外。
我的视点差不多是体制外的,在严格的学院派看来属于野狐禅。而王琳的法治评论则代表了法学界一种对于司法改革的较为主流的声音和倾向。他的价值立场也是极为鲜明的,他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更加彻底的保守主义者。因为法律天生就具有保守主义的气质(经验主义的气质也正是倾向于保守主义的),因此也可以说王琳的立场与姿态是更加专业性的。更加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法律人。和我看重地方主义和普通法的道路不同,他更看重的是最高法院作为最大的利益驱动集团,在司法改革和未来的宪政博弈中可能发挥的关键性力量。在他看来,这种力量才是真正可以在司法改革中整合司法资源,并在未来推动司法从政治架构与公共权力的边缘地带走向其中心的稳妥的保证。他希望这一过程在司法的内部是自上而下的,是不用考虑与其他领域过多配合的。同时极度强调对现实司法传统的连续性的遵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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