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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主义的司法与经验主义的写作

经验主义的司法与经验主义的写作


王怡


【关键词】经验主义,司法
【全文】
  经验主义的司法与经验主义的写作
  ——读王琳《法网拾贝》
  王怡
  在我眼里,法律与哲学等其他解释系统一样,给予了我们将经验中的真实世界抽象化的能力。我们在理念世界中建一个地球仪出来,用它来应对(应付)一个复杂具体到无边亦无住的经验世界,然后将无穷尽的细节与肉身无情的忽视。我们常说法律无情,我理解所谓“无情”的实质就是抽象化。
  这就在本质上决定了一切法律概念及其表达在经验世界中的有限性与模糊性。在这个角度上理解司法和诉讼,司法就是一个将高度抽象的理念世界重新语境化和具体化的过程。这一过程也就是经验主义立场对于理性主义法律传统的渗透和消解。尤其对于中国近代化以来的法律传统与现实而言,这种积极的渗透作用就更加显要。加上王琳此书中讲到在现代宪政国家,权力制衡的重心慢慢落在司法,而“司法主义”则构成了立宪主义的重要支柱。我想这就是为什么我和王琳兄在随笔写作中都如此关注司法领域的极重要原因。
  一年以来,王琳兄在《检察日报》等处、我主要在《21世纪经济报道》开有法治评论专栏,遥相呼应,并在关于判决书中公布少数派意义、垂直管理与司法的地方主义以及辩诉交易、法官评议制度等话题上有过激烈的交锋,或观点上的针尖对麦芒。而王琳心捷手勤,发在网络上的法治随笔就更多了,真如散落之贝珠。在我看来法治评论本质上就是一种经验主义的写作方式。好的法治随笔和好的司法其实是一样的,是抽象化理念在一次次语境中的落实,是经验主义分析对于概念世界的一次次修复。我想这是王琳此书中的大多数篇章讨我喜爱的原因。因为读者将在其中看不到概念世界向着经验世界劈头盖脸笼罩过去的简单的三段论(尽管部分篇章我还觉得有此嫌疑与痕迹,不过鉴于作者站在文本外已经保持了沉默,我也闭嘴先作无罪的推定)。
  施特劳斯说,哲学必须是政治哲学。因为政治是给予哲学思考的一种限制,我们也可以理解为经验世界对于抽象世界的一种限制。在此种限制下,一个法治的和宪政民主的公共领域就是我们在形而下的世界中可欲的事物,而一个法治的和宪政民主的公共领域在一个高度理性主义的概念世界中,它对于肉身的遗忘必须通过司法的经验主义性质得到适当的矫正。而司法之所以能够成为宪政制度下的重要支柱,之所以能够在宪政制度下将一切政治问题化为法律问题(准确的说是化为司法问题)而得到解决。司法的经验主义性质是其中一个极关键的要素。尤其考虑到我们西化以来的整个思维背景长期被一种高度抽象化与体系化的理性主义的价值系统所笼罩,而法学的传统(尤其是侧重于立法而非司法的传统)亦和这种来自莱茵河畔的气息相互迎合。这种传统下的一个具体表现是,“最容易的事情就是立法(全国人大一天可以通过5部),而最困难的事情就是司法”。这和在经验主义司法主导下的宪政国家就刚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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