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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的基本范畴

      规章 
  成文法即规范性法律文件,因其效力层级而有严格的涵义区分。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对应的概念是法学,它从属于广义的法律。由此,便可以有逻辑顺序地明晰所谓“法律语言”究竟应当涵盖多少内容。除立法、执法与司法所使用的专业语言外,法学理论语言即上述的法学研究中所使用并创造的语言材料及语言规则,是法律语言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撑和推动着这一领域语言的良性运作。
  从这一基本原理出发,法律语言与法学语言的从属关系也就确立了。法律语言必然包含法学语言,法律语言的学科体系亦必然要植根于对学科理论语言的观照与研究上。
    
  三.法律语言的实用形态
  法律语言的使用主体主要有专家、学者、执法和司法人员、律师等。由于各类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不同、使用语言的环境不同, 法律语言便在实际运用中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若干部分。依不同的视角,可作不同的归类,并进行立体的把握。
  首先,我们依学科的运作规律将法律语言的实用形态作一分类归纳:
  1.立法语言
  立法语言自身有完备的语用功能,有一系列的构成规律,可以说是一种最基本的实用形态,也是法律语言整体系统中的最稳固的部分。因为是经过立法确定的,所以从法律效力、语言规则、用语标准等多方面综合地看,立法语言处于一个核心的地位。
  2.法学语言(亦可称之“学术法律语言”)
  虽然立法语言处于整个法律语言体系的核心位置,但是从法律语言形成的过程看,立法语言并没有最先组织和创造语言材料的功能。积蓄充足的语言材料,事实上是在学术研究、学术论证的过程中完成的。离开了立法前的学术准备,就无法进入立法程序,用于立法的语言材料也无从而来。
  另一方面,已颁布实施的法律仍需做更扩展的深广度研究和阐释,且这种研究与阐释是没有极限的,语言材料也能够不断丰富。
  因此,我们将上述两部分的研究性语言称为“法学语言”或“学术法律语言”,它是法律语言整体系统中不可或缺的有机成分,主要见于法律学科的学术专著、教材、学术论文和工具书等。
  3.执法与司法语言
  法律的生命在于遵守和执行,否则,再完美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因而,执法和司法就成为立法之后的重要法律行为。与之相应,执法与司法语言也就构成了法律语言整体中的重要组成成分。
  这三个方面都是整个学科构成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彼此输送语言营养,同时又制约着各方恪守规范。图示出来,形成一种稳定而活跃的动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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