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 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 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
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这个“全称肯定”是典型的化整为零的分项句式,即立法表述中最有自身特点的句法形式。就句子整体结构而言,其实是一个简单句,它将三个同位的并列成分拆分为三项,各自在形式上独立出来。同时,在意义上由“以下”来控制,一同限定“条件”。因而它们的性质应当是一致的,即作为定语。但是,第三项的构成与第一、第二项形成了矛盾,它的复句特征决定了它不能具备定语性质的功能。于是,句法形式上出现了逻辑混乱。从表达内容和形式上辨析,它更适合做该条的第二款,而不是第三项。
《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五项:
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剥夺”和“限制”法定诉讼权利及诉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这本身就有了不公正的性质,因而不存在“可能”与否的问题。比如,《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如果审判过程中没有给其使用权利的机会,那必定就是程序违法,无论判决结果是否与之有关,审判程序必然带有了不公正的因素。所以,这两个句子各自的逻辑关系没有理顺,句义的前半部分与后半部分形成了表意上的矛盾。
逻辑问题虽然体现为语言物质形态的矛盾,但它的根源往往在于法理逻辑的不正确。不堪推敲的思想导致语言表述的逻辑错误。
三. 语言结构
语言内部结构的问题较为繁复,概括地讲主要表现为各种语病及无规范表述的意识。
(一) 常识性语病
《
刑事诉讼法》第
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