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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技术中的几种语言表述问题

  语言的冲突是已存在的事实,不仅可从理论高度纠改,在法律实务中更能检验出相应的表述冲突。2000年2月22日发生在江苏邗江公道卫生院的钱婉玲死亡案①,曾引发媒体及专家的关注和讨论。钱婉玲因脾蒂破裂紧急入院,卫生院医生未同意由亲属输血的要求,而是向有供血资格的市中心血站求助,而血站送血因道路、交通工具等原因延时过长,病人死亡。关于此案的讨论焦点,集中在医生是否应当及时给病人输血上,而关于应急输血有不一致的法律依据,这就涉及到成文法内容表述上的冲突问题。《献血法》第十五条规定:“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的安全。”而《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又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这两条规定基本具有一致性,出入在于“但”书所设定的临时采血的条件。而相关条件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中更加苛刻: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
  (二)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
  (三)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
  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
  这样,无论医生输血与否,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显然,这是法律的尴尬。就立法的本意而言,决不是要制造冲突的,因而冲突的产生主要就是立法技术的问题。如果表述时做好语言协调,将各法之间相关的内容用适当的语句关照完整,矛盾就是可以避免的。
  二. 语言逻辑
  语言本身就是一种逻辑形式,同时又是思维逻辑的载体。语言表述出现障碍和问题,往往表现为逻辑关系的不明晰不顺畅。
  《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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