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的重要主体概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一个固定性的联合概念,常常需要同体出现。在《
国家赔偿法》中,是以“和”作为连接词的,即表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法》用“或者”连接,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
行政诉讼法》和《
行政复议法》则都是“和”与“或者”混用。《
行政诉讼法》第
一条中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形态出现,用的是“和”,同样的联合主体概念在第
二条以后则以“或者”连接。《
行政复议法》情形相似。
“和”与“或者”是词频很高的基本词语,在它们的使用中所表现出的冲突率也是很高的,即不辨它们的表意与句法功能,以“和”代“或者”或以“或者”代“和”的现象非常普遍。
意义相同,使用词语却不同,这也是词语冲突的一种现象。在《
国家赔偿法》中“违法”、“非法”、“错误”就交替使用,如“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等,几种表述法同时存在。我们知道,《
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违法原则,亦称为“归责”原则,即国家进行赔偿的根据在于经司法确认的行政行为违法。那么,“违法”就应当是具有单义性和固定性的术语,不可更改。而这里用“非法”和“错误”所框范的情形,无疑又都是该法所规定的违法范畴之内的。出现三个不同的词语可能有语言搭配习惯的原因,但在特定的立法表述语境下,汉语搭配习惯不是改变同义术语的理由。根本的问题,还在于语言表述技术的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