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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的符号特性

  一.类聚词码的组合规则。
  一种是形式类聚。如:当事人、委托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公诉人、自诉人、被害人、监护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诉状、上诉状、申诉状、答辩状等;诽谤罪、污辱罪、渎职罪、贪污罪、受贿罪等;财产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名誉权等;主犯、从犯、在押犯、教唆犯、劳改犯等,这四组词分别以“人”、“状”、“罪”、“权”、“犯”为聚结点,前置定语性质的词或词素,构成固定的单义的所指符号。
  一种是意义类聚。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做为刑罚中的不同种类,它们在意义上是属于一个类型系列——主刑的,“主刑”便是它们的意义聚结点。
  形式类聚和意义类聚并不互相排斥,有时二者是兼顾的。比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既是以“ 权”为形式的组合,同时,又是同属于一个大的意义——人身权的。
  二.对应词码的组合规则。
  如:债权人、债务人;原告、被告;公民、法人;遗嘱人、受遗嘱人;主犯、从犯。
  这种词汇符号的组合形成对应的双面关系,往往必须同时存在。一方出现,另一方必然成立。彼此依存,互为各方自身构成的条件。
  三.从属词码的组合规则。
  如:证据这一概念的属,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它们之间的从属关系非常明显。
  四.链型词码的组合规则。
  每一系列的词位顺序,彼此互为递进,形成一种因果链。共同语中的因果链关系的词的系列很常见。如:阴天——下雨——雨后——彩虹,是由实质内容所决定的。同理,在法律语言中,法律学科极强的程序性内容实质支配着词码的形成。如:立案、侦查、拘留、预审、提起公诉,就是一个因果链。
  每种规则不是绝对孤立的,它们之间亦可包容。在实际词汇中,很多词是同时遵循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规则的。如:杀人罪、抢劫罪、诬陷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诽谤罪等,既在外部形式上形成类聚,也在意义上以侵犯公民权力罪为大类主题,同时,它们与侵犯公民权利罪呈现的又是一种从属关系。而前面每种中所列举的词例,有些本身就兼有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规律特点。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词码的单义和固定有其容量大小的区别,但无论多大的容量,并不影响其单义特性。尽管象“当事人”这样的词包括刑事诉讼的自诉人、被告人,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但它做为内涵明确的法学意义却是单独而不可随意扩展的。它可以被借用,但不能在法律语言的符号系统中转移方位。比如“罪犯”一词,借用到文学领域,可做无限度的泛指或者比喻。可以说“心灵的犯罪”、“情感的罪犯”、“你对于我是罪犯”等等,无需考虑这个词是否确实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严密含义,更多的是使其情绪化。然而,法律本体中的这个词则不可活用地有着自身的界定和标准,距离标准一丝一毫便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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