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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的符号特性

  正是由于其深厚的人文色彩,法律语言在不同的社会背景、时代背景下,具有着与之相应的不同民族、不同意识形态的印迹和色彩。但做为一种纵向整体,它们都是以民族共同语言为土壤,培植和发展自身的。由民族共同语转换、变异为一种特定人群使用的群体语言,形成“本文”体系,并逐步完善化、规范化,构造出自身的一套完备规则,体现其内在的和外在的规律性。
  
      二
  
  做为符号系统的现代法律语言,其主要的构成因素与民族共同语是相一致的:语音层次、词汇层次、句法层次、形态层次。语音符码无独立性和分支性,因而词义符码、语义符码和修辞符码就成为法律语言中最重要的符号网络组成部分。它们的相互组合方法和规律,则是在不排除同它性和普遍性的同时,又相对具有特殊性的。
  法律语言的词汇部分是最能体现其符号属性的,它具备的符号含义有着相当大的包容量。由词素的来源及词素间的组合关系可以看出,词汇有原词和造词两大类。原词是共同语中固有的,或直接用或确定特种词义而用;造词则以自身学科领域的特质和需求为基准点,将某些词素加以组合,约定为专用的词汇符码。从词的意义方面看,又可有普通词汇和专门术语两大类。无论是原词、造词或普通词汇、专门术语,它们之间都有着一定的相对应和交叉的关系。
  专门术语又集中体现着共同语言变异为群体语言的过程、规则和特征,这些规则、特征是法律语言符号系统最基本的要件。脱离开它们,也就无从构建其整体。专门术语大量地源于造词,一部分是直接造词,一部分是改造词。
  直接造词可以打破共同语的词素组合规则,而以自身学科内容的需要为首要原则。如:“法”与“人”二词素在共同语的规则中是不可遇合的,但在法律语言中的“法人”一词,则不仅将其合而为一,而且成为无可取代的有着确定内涵的重要词汇。相对应的“自然人”一词亦属同理。
  改造词一般遵循着共同语词法规则,但词经过法律内容的约定,词义内涵有目标性转移。如“标的”,其鹄的、靶子的原义已经退化,目标和努力方向的引申义在共同语中也基本被其它同义词所取代,出现在法律语言中便是经过了过滤和加工的。
  词汇符码意义的能指和所指,首先构成了法律语言符号特性的核心问题。能指是一种表达实体,而所指是一种内容实体。一个词以视觉或听觉传达出来的时候,只停留在能指阶段,人们可以根据这个表达实体产生不止一种概念的反应。然而在法律语言的背景中,通常情况下,词汇却只能有一个特定意义的所指。这就是词汇符码的单义性、固定性。
  形成单义性、固定性的具体程序却不尽相同。大致归纳为几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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