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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的符号特性

法律语言的符号特性


刘红婴


【摘要】本文从理论符号学和语言符号学的角度出发,探讨法律语言的符号特性及其规律。提出了法律语言具有符号学意义上的文化属性的论点,认为法律语言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语言符号系统。
【关键词】法律语言 符号
【全文】
  
  法律语言的符号特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刘红婴
  
  
  内容提要: 本文从理论符号学和语言符号学的角度出发,探讨法律语言的符号特性及其规律。提出了法律语言具有符号学意义上的文化属性的论点,认为法律语言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语言符号系统。
  
  一
  
  纵向地说,任何一种体系完备的学科,其赖以传达信息的工具——语言,都是能够形成符号网络而具有符号特性的。现代符号学的研究,较为注重语言本身,以及以语言符号原理为启发点而扩展出来的一系列相对独立的文化类别,比如电影符号、戏剧符号、文学符号、音乐符号、通讯符号、医学符号、法律符号、宗教符号等等,发掘它们各自内在的符号法则和规范。这种探讨是从各学科本质属性入手而构成的,是非语言的(指非纯语言的)。然而,事实上所有的类别都是离不开语言这一外部形态的,或全部内容的,或部分内容的,或转换的,或诠释的,只在于其体现过程不同而已。比如,戏剧除同时并行的人体语言外,全部的构造是由纯语言来支撑的;而接受音乐的情感、叙事内容的语汇符号,则需要用纯语言来转换。法律语言应当是属于与法律整体同位的语言系统。每一种法律内容、法律信息,尽管可能涉及到行为、心理、历史等方面的因素,但所有的体现及其过程,都无一例外地依赖于语言。可以说,法律语言是有着较强独立性、约定性、规律性的语言符号体系,其性能、结构、原理都是自成一体的。
  法律语言从根本上讲,是两种学科联姻而成的一种独立门类,是跨学科的新学科。荷兰符号学家梵·迪克对跨学科的符号有这样的一种认识:“在一跨学科的本文科学内系统地研究各种本文、本文结构和其具有的条件、功能和作用:日常用语、治疗性语言、报刊文章、小说、诗歌、演讲、教科书、碑铭、法律文体等等。”① 在这里所说的“本文”,即符号学中所指的在时空中存在的任何表意系统,它们都具有文化学、符号学的研究价值。法律语言无疑是一种可成立的“本文”,而且它还可做为语言符号学和法学各自的分支之一而存在。美国的符号学家莫里斯曾将各类符号体系做过大致的分类。在他的分类中法律类在用法上是属于促动型的,在意指作用上是属于指示型的。② 这可以粗略而概括地理解为,法律是具有人文科学含义和规律的,但又不能简单固守一种法则的符号系统。而法律语言做为其外部载体,属性同样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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