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阅读《普通法》?
郑戈
【全文】
以赛亚·柏林关于刺猬与狐狸的比喻对我们来说已经不再陌生。古希腊诗人Archilochus写道:“狐狸知道许多事情,而刺猬只知道一件大事”。这个原意已经无从查考的比喻被伯林解释为:有些人习惯把所有的事情都同一个“中心思想”联系起来,用一套融贯的体系去阐释所有的“细节”;而另一些人则同时探寻许多目标,他们四处求索的动机虽然有着某种个人心理上的共同基础,但旁人却很难根据某种“客观的”标准找到这些目标之间的联系。前者是刺猬,后者是狐狸。被伯林指为刺猬的人包括但丁、柏拉图、帕斯卡尔、黑格尔、易卜生、陀思妥耶夫斯基和普鲁斯特。而狐狸家族则包括莎士比亚、希罗多德、亚里士多德、蒙田、莫利埃、歌德、普希金和巴尔扎克。[1]如果我没有误解柏林的话,刺猬的阵容中还可以加上罗尔斯、德沃金和哈特;而狐狸的典型代表则是波斯纳。伯林的这篇文章(或这本书)旨在探讨列夫·托尔斯泰的历史观,托尔斯泰在那里被描述为一只伪装成刺猬的狐狸。这个比喻对我们理解霍姆斯或许会有所帮助。
1880年11月-12月,时年39岁的波士顿律师奥利弗·文德尔·霍姆斯应邀在罗威尔学社[2]作了一系列关于“普通法”的公开演讲。这些演讲的讲稿于1881年3月出版,这就是被波斯纳称为“由一位美国人撰写的最伟大的法学著作”的《普通法》[3]。作为一部充满历史考证和法律细节的学术著作,《普通法》的出版在当时并未造成任何的“轰动”。它甚至没有像霍姆斯所期待的那样成为“一种新的法理学的系统表述或者一部新的法律必读书”[4]。但它的确至少为霍姆斯在波士顿地区赢得了一定的学术声誉。就在此书出版后不久,哈佛法学院向霍姆斯发出了聘书,邀请他加入当时只有四人的哈佛法学教授队伍。实际上只承担了两个月的教学任务之后,他又被任命为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
27年之后,在一封信函中,霍姆斯宣称“《普通法》已经寿终正寝了。”因为“其中那些原本新颖的理论和观点,现在不仅对于一流学者来说是耳熟能详,甚至对于中不溜的法律人和观念传播者——教科书和实务指南的作者——来说也已经不再陌生”[5]。换句话说:《普通法》“已经不再是原创理论的源泉。它已经晋身古典之列”[6]。
100余年之后,谢尔顿·诺维克在其编辑的《霍姆斯文选》的编者导言中对《普通法》作出了前后矛盾的评价。他首先指出:“《普通法》被称为美国法律学术领域最伟大的作品。它是社会学法学的开山之作,后来又被现实主义法学奉为圭臬,最近更为法律实用主义和法律的经济分析学派所推重。”[7]稍后却又说道:“霍姆斯在法官职业生涯之外的作品显然对其当代盛誉无甚贡献。《普通法》,由于其晦涩的论证,在霍姆斯有生之年就已经几乎被人忘记,如今,恕我斗胆直言,如果不是由于霍姆斯作为法官的显赫声誉,它可能会完全为世人所遗忘。这本书本身现在除了作为侵权法领域的开山之作以外已经不再具有多少声望。”[8]“《普通法》现在是……象征维多利亚时代之科学主义精神的博物馆藏品。”[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