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律不保护死亡人的肖像权,任人随意使用死亡人的肖像,不但给死者亲属造成精神上的痛苦,还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这是人们感情上不能接受的,也是法治国家不能允许的。实践提出了健全法律的要求。
三、答辩意见
在深入、全面分析之后,我确定了答辩要点:一是,原告不具备主张肖像权的诉讼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起诉;二是,经死者生前同意后使用其肖像,不够成侵犯肖像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在答辩期内,法院多次召集当事人谈话,了解案情。当我把答辩状递交法院之后,五个多月的时间,法院没有开庭或谈话。职业的敏感使我猜想,法院是否请示上级了?十一月初,法院的通知证实了我的猜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此案专门进行了批复。
四、针对本案的司法解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对本案的批复中写道:肖像权是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这项权利,随着公民的出生而产生,随着公民的死亡而消灭。本案不是肖像权纠纷,而是死亡者肖像使用权纠纷。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应当由谁来行使,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身权保护的司法解释精神,应该对死亡公民的肖像使用权予以保护。死亡公民的肖像对其近亲属有着精神、情感及经济上的特定利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该案如未经死者生前授权使用其肖像作广告,则构成对死者肖像使用权的侵犯,被告关怀医院及广告公司应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并适当赔偿损失。
五、法院对本案证据的审查判断
任何一个判决中所认定的事实都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做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完整合一是法院审判追求的目标之一。法律事实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自由心证的过程。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存在主观因素,很有可能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是客观事实。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高院的批复,是否经过死者生前授权使用其肖像作广告成为本案的关键。原告认为被告使用死者肖像作广告,没有征得死者生前同意及家属的同意,构成侵权;被告坚持认为经过死者生前同意用其肖像作广告,是完成死者遗愿,没必要经过家属同意,不够成侵权,并提交了当时在场的其他病人、病人家属及医护人员的证言。法院认为,所有的证人,因其与关怀医院的关系使其证明力降低,故不予采信。
我认为,该案判决认定二被告未取得死者生前书面授权即使用其肖像作广告违法是正确的,但在证据的审查判断上,采用了过于简单划一的方法。如果认定关怀医院虽经过死者生前口头同意,但未采取
广告法中明确规定的书面授权的形式,构成侵权,则更符合客观真实,更体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