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适合社会发展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
与我国当前努力实行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相比较,法律课程中涉及市场经济、wto的法律知识和国际商法的课程所占的比重不够,有些课程的内容急需改进或充实。在知识更新和内容扩展方面,我们的法学教材普遍存在观点陈旧、知识老化、教条空洞、新颖不够的毛病,市场需要、社会需要得课程因受教务处课程、课时限制而无法进行调整和更新。比如,我们现在所开设的经济法的课程中还有很多是建立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其大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在所开设的民商法课程中,讲授也往往是重在原理和条文论述,而忽视对于实际操作技巧的训练。讲金融法的并不了解金融的操作和运行,讲
证券法的不知道各种票据实际制作和使用,讲
公司法的也不知道公司的具体结构和实际创立。这种情况非常危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将严重制约学生对社会的贡献,教学对社会的应有作用将大大降低。
二、法学教育改革的出路与对策
1、 瞄准司法资格考试,为学生的前途和出路考虑
随着《
法官法》和《
检察官法》的修订,整合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种职业资格考试,实行三考合一的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已经出台和推行。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一制度对法学教育产生的冲击和影响。因为,这一制度不仅有利于建立我国法律职业的资格准入制度,而且有助于在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间建立起制度上的连接点,它必将极大地影响和改变法律教育结构的模式,成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 当然,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作为一种应试型的考试制度,它与大学的法学教育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还有很多问题,司法考试作为职业技能考试,更多地以现行法律规定、实务中的问题为重点。而高等法学教育的优势和侧重点是基础理论、人文修养、以及学术精神。因此,当前的司法考试难免会产生一次考试定终身的应试弊端。
但是,我们必须充分估计司法资格考试制度的对法学教育可能造成的冲击和影响。如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日益脱节,其衍生的直接后果必然产生所谓的“双学校现象”,也就是学生为了应付考试,按照市场的需求和生存的法则,必然参与到各种司法考试的补习班或提高班中,极力奔走或投向法学补习中间,甚至于埋头于应试的技巧与疯狂的“魔鬼”训练之中,而完全忽视法律理论学习。法学教育方式不改革的后果将导致教学在市场的选择和学生实际就业的压力与竞争中日益萎缩,教师的价值和作为也将在这种无形的竞争中逐渐被抛弃,所以,正视司法资格考试得冲击和影响已成法学教育必须面队得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