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裁判书必须注重说理性
田成有
【关键词】裁判书 说理 提案
【全文】
人民法院的裁判书必须注重说理性
致公党云南省委提案(田成有撰写)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具体形式,是窥视一国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的窗口,是公正司法的最终载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我国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在写法和样式上几十年来皆为事实陈述、法律适用、判决结果三大部分组成,沿袭着“查明”、“根据”、“认为”、“判决”的模式,按肖扬院长的说法,是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推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说理性不足。
当前,裁判文书改革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百姓期望较大。事实上无论庭审程序如何“公平、公正、公开”,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最终都要体现在裁判文书的判决说理上,说理性是判决的灵魂,是将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对当事人而言,打官司是向法院讨个说法,对法官来讲,审判案件是为明断是非,追求正义,判决书的说理性不强,必然导致当事人不知道自己赢在哪里,输在何处,难以信服判决的公正性,难以达到教育群众的目的,并最终直接影响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纵观人民法院的裁判书,在说理性上不同程度地存在如下问题:
1、裁判书行文程式化,反映不出诉讼的具体情况,在叙述具体的案件事实时,基本要素不完备,为什么作出这样的事实认定不进行合理的解释和必要的说明;
2、归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时缺乏规范,随意性大,遗漏、肢解、歪曲当事人的意思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裁判书为了回避分歧,掩盖矛盾,避免当事人找麻烦,该叙述的没有叙述,证据该引用的没有引用;
3、确认证据的理由不作交代,法院为何采用这些证据为何不采信其他证据不加说明,认证不清,证明过程不明。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提出的观点与主张,法官没有明确的态度,含糊其词,模棱两可,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无法辨清;
4、裁判书所适用的法条只交待了条、款、项的序号,而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并不知道法条的具体内容,对案件所适用的法条不进行论证,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反映不出案件的事实与适用法条之间有什么关联,使人不明不白、糊里糊涂,容易产生误解;
5、在总结性说理部分,重视认定,却忽视认证说理,一些法官担心言多有失,被抓住把柄,往往认为裁判书越概括、越简练越好。即使说理,也流于空洞老套,缺乏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入情入理的分析,千篇一律、千案一面,习惯于使用套话、空话,表述公式化、概述化的现象较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