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这并不妨碍“立体法律人运动”,出现在超验主义法学的黄昏时刻。一种反对概念法学、规律法学、无行为能力法学,以法律知识共同体为新的职业沟通方式的实践性法律知识寻找和应用活动,开始出现。“具体法治”等新兴的法律知识运动形式,开始成为法律知识的新的存在方式;法律人,从学院、事务所、其他法律执业场所走出,告别超验主义法学及与其适应的研究方法,开始对社会交换活动中的权利边界,以及影响权利状况的社会支配因素,进行基于实证的思考和言说。这样的图景,伴随着社会法治、民族振兴的希望,鼓舞着中国“立体法律人运动”,此起彼伏 。通过这种运动,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就在生活之中,在人们的身边。“立体法律人运动”参与者,帮助法律及解释,脱去平面法律知识时代为此种社会行为代价规则穿上的大而不当的外衣;人们开始为素昧平生的普通同胞,伸张平面法律知识者忽视的社会存在主体的具体法律权利。
宪法司法化、司法改革萌芽、黄碟错案矫正,无疑是“立体法律人运动”的可视成果。在这种知识运动方式下,人们开始关注社会的权利弱势和社会交换活动中机会平等性问题;人们反思性的提出建立市民社会的合意秩序,并开始发掘社会法治的各类社会资源,体验国家意志下的社会意志。在自由经济开辟的社会演进 地带,“立体法律人运动”,如同春日的枝上新绿,显现出生机。
由于社会对“立体法律人运动”的需求,立体性活动法律知识具有社会肯定的价值。用平面知识的幅度,去丈量“立体法律人运动”的知识运用,于是显出滑稽的一面;比如,对贺卫方教授这样的“立体法律人运动”的典型参与者,超出“立体法律人运动”的需要,提出所谓的平面性学术成果的幅度要求,构成一种几何性不对称的比对要求;在“立体法律人运动”所需知识自足的情形下,对那些不恰当的要求和指责,因而无需再行辩护。况且,仅仅从知识生产的角度观察,“立体法律人运动”存在运动中知识产出的可能;与社会的沟通联系,往往还可能增进知识的可靠性:如果某种知识,需要社会验证的话。
通过“立体法律人运动”,人们逐渐开始体认社会的自然属性。平面法律知识游戏预设的“社会规律”,“超验法学的科学性”,“资本模式优越性”,“特殊人类超能力”,一样也没有被人们在社会中实际找到;“平权模式损害社会”、“坚持权力不应制约”,等等平面法律基础性知识,也仅仅找到相反例证。 由于社会及社会主导力量对平面法律知识收购需要的下降,平面虚构的知识劳务的收购价格开始曲线向下,这进一步加剧了平面法律知识本身真理性的怀疑与否定 。 而“立体法律人运动”的参与者,摆脱了被无法或者拒绝社会验证的知识组织体吸附参与者主体性以及被廉价售卖的命运, 获取了超越功利的存在自由和知识立体化的乐趣。这是一个古老国家,在敲响终结超验主义警钟后, 意志主体能够获取的从属于人性范畴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