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法律人运动
鲜江临
【关键词】立体 法律人 运动
【全文】
“立体法律人运动”,是对法律职业的一种存在形态的称谓。它是指,法律知识和技能的拥有者,对社会生活现象,主要是对社会交换关系中发生的权利相互性,以及社会主体之间的支配模式,主动进行法律知识和技术论证,从而克服原有的知识对知识参与者主体性的吸附,建立“主体-法律知识-社会”三维联络方式的活动。
“立体法律人运动”,是从知识与主体一统性存在形式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法律知识存在方式。一切针对制度、活动中的特定社会目标进行的法律知识运用,皆可视为立体法律人运动的具体表现;法律知识共同体的各种细化分析的法律职业角色,皆可能成为“立体法律人运动”的参与者。虽然在这些参与者之间,存在有关组织知识的理论方法和表达意义的话语方式差异性,但他们关注社会交换现象,以及知识主体与知识的相对独立的共同活动特征,构成了不同内容的“主体-法律知识-社会”的结构属性。因而,“立体法律人运动”,是一种可分析的法律知识运动形式。
在欧美近代革命和革命后社会,以律师为主力包括法律学者在内的的法律知识者,集体性介入社会事务,平衡社会权利,参与立法制宪,是“立体法律人运动”的表现。在学术领域,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分析运动对具体社会交换中特殊相互性问题的关注,也表现出注重社会客体研究“立体法律人运动”的基本面貌。德沃金对某些中国权利保障个案关注,也正是“立体法律人运动”中知识主体的一种自然冲动。
“立体法律人运动”,对社会的贡献在于,它努力促进社会主体之间权利的均衡,适应了法治社会对法律知识的社会性需求。这种贡献作用,具有有多大份量?多大的力度?仿佛人们至今还没有可能用盎司、焦耳、牛顿这样单位精确计算;人们仍然只能对“立体法律人运动”盛行的社会,与“立体法律人运动”不能充分开展的社会不同社会面貌比较,以及对两类社会中公民基本权利、一般法律权利的分布比较,得出“立体法律人运动”具备合理性的结论。我们猜想,社会的进步是社会交换关系的发展;社会交换关系的发展,依赖于于社会权利的确认和权利之间的平衡。而“立体法律人运动”,正是从事满足此种社会需要的适应性的活动。
法律人、知识、社会的立体存在形式,是纯知识型法学、超验理念组织的法学中, 参与者缺乏的存在维度。在平面性的法律知识存在方式下,参与者被巨大的知识组织体吸收,法律人演变为漫无边际采集、整理和存储知识的的硬盘、仓库、活动的肉体图书馆、妖怪一样的多语翻译机器、机械主义的法律规则运用者。但是,在任何博学者,已远远逊于一个普通搜索引擎能力的时代,任何夸耀博学的社会声明,已经开始遭受信息社会无言的嘲笑;甚至也可能出现某罗马法专家在《法律思想网》的那种自陷知识泥沼的遭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