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于商人家庭的洛克长期接受的是资产阶级的思想熏陶。从牛津大学毕业后,1666年结识了爱希利勋爵,此人后来成了伯爵,他是反对国王的辉格党的领袖。从1667年开始洛克就做他的秘书。后来随爱希利在政府任了几次其他的职位,此人对洛克思想的影响很大。不同于一般理论家的经历使洛克自觉地为资产阶级国家建设服务。
洛克像其他政治思想家一样,也把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分为:君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三种。他反对专制提倡民主。他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他认为以上三权应该由不同的机构来执掌。洛克是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结束的时候提出分权思想的,这同当时英国的阶级力量对比联系紧密。当时英国虽然资产阶级掌握了政权,然而封建势力仍然不小,形成了1688年的阶级妥协。洛克的分权学说,一方面是同削减和限制王权的具体措施的目的是完全一致的;另一方面也是为资产阶级议会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辩护。
在洛克看来,三权分立的三权并不是完全平行的结构。立法权高于其他权利,处于支配的地位。洛克强调说:“立法权,不论属于一个人或较多的人,不论经常或定期存在,是每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而立法权之所以是最高权力,“因为谁能够对另一个人订立法律就必须是在他之上。立法权之所以是社会的立法权,是因为它有权为社会的一切部分和每个成员制定法律,制定他们的行动的准则,并在法律被违反时授权加以执行,那么立法权就必须是最高的权力。”对立法权洛克认为应该从四方面加以约束:第一、应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法律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第二、法律除为人民谋福利不应再有其他的目的;第三、未经人民自己同意不应对财产课以赋税;第四、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权力不得转让。洛克认为立法权应由民选的议会来行使;行政权由君主根据议会的决定来行使;对外权和行政权是联合在一起的,两者的行使都需要社会的力量,因而很难分开和由不同的人所掌握。所以对外权和行政权都交由君主来行使。洛克认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的议会应有民选产生。但民选的范围和程序是否应当民主他却并没有提及。他并没有将选举权扩大到小资产阶级。实际上他所辩护的仍是“辉格党”中上层资产阶级和地主的议会。正因为议会中还有封建地主参加,所以洛克的议会主权说是带有抵制封建权力对资产阶级侵害的作用的。
这种分权形式反映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是资产阶级和封建统治的妥协的产儿。“三权分立”实际上是“两权分立”,因为国王行使了两个权力。这种分权形式反映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是资产阶级和封建统治的妥协的产儿。但他的分权理论毕竟是为资产阶级的法治及其利益服务的,对于限制专制主义还是起了重大作用的,对于后来的法国革命和美国法律制度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洛克的分权思想的核心是限制君主专制,维护资产阶级个人财产权利。不论后人把国家权力分成三权或是两权,对一个庞大的国家机器来讲都是简单的粗糙的划分方式。洛克分权思想的核心在资产阶级立国实践中起到了指导作用。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和自由主义法律思想都是为其分权思想做理论上的准备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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