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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政府论》(下篇)的法律思想

  三、财产权思想
   洛克使用“property”概念时,并不仅仅指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物质财产,他赋予了“property”双重内容,指出人们生来就自然享有一种权力,可以保有他的“生命、自由和地产”不受其他人的损害和侵犯。:第一,人身自由的权利;第二,继承财产的权利。洛克说:如果不是为了保护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起见……,人们就不会舍弃自然状态的自由而加入社会和甘受它的约束。洛克指出,政治权力除了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以外,就不能再有别的目的。洛克认为,“财产”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指的是个人所拥有的、并能够自由支配的物质财产。广义的财产,则是,它不仅包括了物质财产,而且包括了人的生命和自由,它是个人所有的东西的总和。
  从生命和自由看,他认为“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人的生命不但是不可剥夺、也是不可转让的,除他本人以外,任何人对他的人身都不享有所有权。自由是人“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自己的意志”。
  从物质方面看,洛克指出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和使用万物的权利,“可以享用肉食、饮料以及自然所提供的以维持他们生存的其他物品”。然而,若想让世上的万物真正为人所享用,人们就必须拥有一份专属自己的私有财产——人类劳动的产物。如果他在自然状态中,掺进他自己的劳动,“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因而它就成了他的财产。未经所有者本人同意,私有财产不能随意被剥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把物质财产的起源归结为人们的劳动,这就在理论上解决了英国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思想家所面临的一个问题资产阶级财产权的合法性和权利来源问题。洛克说财产,一部分是上帝赋与的,一部分是人们劳动取得的,其来源与封建王权无关。人们之所以愿意签订契约,建立起国家政权,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免受侵害,因而,政权只是人们为保护自己而设立的有限权力,它的存在不过是为了更好地捍卫和保障人们的生命、自由和物质等财产权而已。国王如果蔑视法律,威胁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人民便有权推翻暴政,建立起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财产的新政权,这就是洛克的财产观。
  洛克财产观与他的自然状态的逻辑假设一脉相承。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精神成为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发展的一种重要推动力。当然也因看到,他的财产观是建立在资产阶级革命初期社会资源相对丰富的自然状态的前提下的(可参考《政府论》之《论财产》一章)。现代经济学财产观以及从经济法学角度理解的财产观是有限自由的财产观,个人的财产权利还应受到来自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两个方面的制约,要求在个人、社会、国家之间形成合理分配资源的财产机制。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不能机械运用洛克的财产观解释现实经济、法律问题。另一方面也应当肯定,限于洛克所处的历史条件制约,他的财产观确实是符合其所处时代要求的,是有一定进步意义的财产观,同时也为我们如何正确把握财产概念更好地保护财产权利提供了参照。
  四、两权分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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