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政府论》(下篇)的法律思想
白雪飞
【摘要】在欧洲法律思想史上,洛克《政府论》(下篇)中体现的法律思想占有重要的地位。他的思想以自然法思想为核心。由此出发,他提出了社会契约以及自由的学说。他是近代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他主张实行法治,为反对君主专制,根本上是维护新生资产阶级政权利益的。洛克法律思想的本质目的是要维护资产阶级的私人财产权利,并为资产阶级执政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洛克 自由 分权
【全文】
约翰·洛克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政治法律思想家,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人物。他是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时期为资产阶级和贵族联盟提供理论依据的重要理论家和辩护士。洛克《政府论》分上下两篇,其中下篇主要反映了洛克的法律思想和政治主张。洛克的这一著作在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史上曾发生很大的影响。杰弗逊在起草北美《独立宣言》时,就努力从《政府论》中寻找理论依据;法国大革命后,按照洛克提出的分权原则制定了
宪法;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也受到了洛克思想的影响,洛克的“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观点传播很广泛。他对于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体系的形成,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资产阶级法治思想的奠基人,也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它“是一切形式的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 ①
一、自然法思想
谈及“自然法”时,有必要说明历史上对“自然”的使用。历史上对“自然”的认识是没有统一标准的。古希腊奴隶社会,它同时被两个阶级服务。公元前五世纪安提丰用自然状态来说明奴隶制国家的不和理性,而亚里士多德认为不加入奴隶城市国家的人违反了自然法。洛克继承格老秀斯(1583-1645)用理性来解释“自然法”。试图用抽象理性作为自己为资产阶级政权合法性辩护的理论依据。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自然法理论是其政治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自然状态是下卷立论的前提,也是洛克迥异于其他自由主义思想家的关键所在。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可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虽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人必须受制于自然法”。洛克将人类的自然状态描绘成人们仅依照自然法行动的人人自由,互相尊重平等的状态,他所指的自然法即人类的理性。“理性,即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在人人平等,无战争的情况下,此时的自然法与宗教戒律是等同的,这是从洛克关于自然状态和自然法的阐述背后推导出来的隐含的结论。但这一结论并无任何实证意义。关于人类的原始存在形态及国家、政府的起源等许多学者都做了论证,但至今尚无统一的可广泛接受的观点。实质上,要论证国家的起源即政府的产生,必须以人类原始的某种逻辑假设为前提,否则无法进行,在此,洛克也不例外,其假设前提是自由、平等、和平的自然状态。其实,无论是现代社会还是原始社会,自然状态都是不存在的。社会学群体论角度而言,人与人之间总是存在差异的,同时由于人自身固有的张力使其不能脱离社会而独存,故在群体内部,人们必然发生各种各样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彼此是竞争状态而非自然状态。洛克自然状态政府起源虽然缺少实证的理论依据,但仍对西方尤其是英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对近代法治的形成。英国法治基石的“自然主义”即是洛克自然状态的延伸。它有二个原则,一是任何人不能做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人在使他人遭受不利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其意见,即给对方听证的机会。其终极目的便是实现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中人与人的平等与和谐,以自然法为宗旨的境界。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为此洛克重新对自然法作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