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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新论——以刑事被害人为视角(二)

犯罪形态新论——以刑事被害人为视角(二)


杜永浩


【关键词】犯罪形态 刑事被害人 改造 再造
【全文】
  二、 刑事被害人在犯罪形态中的理论意义及根据
  笔者认为,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系统中的一方当事人,对于构建和丰富犯罪形态理论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意义。将刑事被害人引入犯罪形态理论不仅可以为我们对现行的刑法学基础理论进行反思提供新的契机,而且可以大大地丰富犯罪形态理论体系。刑事被害人之所以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基本根据在于刑事被害人在犯罪行为结构中的重要地位。
  (一)犯罪结构视野中的刑事被害人
  所谓犯罪结构,是指犯罪行为的各个因素之间按照一定的方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有机整体。显然,犯罪结构不同于犯罪构成。这两个概念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内涵不同。犯罪构成是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的总和,其基本要素是“条件”;而犯罪结构是指犯罪行为的各个组成因素及其相互联系,其基本要素是“因素”。条件和因素的含义自然是不同的。条件内含了评价的属性;而因素是从客观上所进行的事实上的描述。当然,他们之间也具有一定的联系。因为犯罪构成和犯罪结构都是对犯罪的某种揭示,对于我们正确、全面地认识犯罪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非常重要的一点是,科学而又准确地归纳犯罪构成离不开对犯罪结构的剖解。
  借鉴我国刑事法学对犯罪行为的研究成果,对犯罪的行为结构进行进一步的深入考察,笔者认为,犯罪行为具有二重结构。顾名思义,犯罪的二重结构是指犯罪行为的内外部诸因素之间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时而呈现出来的在连接、架构上的重叠关系。具体来说,犯罪的二重结构包括犯罪的内部结构和犯罪的外部结构。所谓犯罪的内部结构,是指犯罪行为自身所包含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所谓犯罪的外部结构,是指在社会系统中,与犯罪直接相关的因素与犯罪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因素,这些因素之间彼此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互相影响,从而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即社会这个大系统)。与犯罪有关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其中主要包括法益和社会控制(由于论题所限,本文不对此进行展开)。
  事实上,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即根据“任何犯罪都是一定的主体对一定的客体的一种侵犯”的理论予设建立起来的由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四个要素相互结合而形成的有机整体,就是犯罪的内部结构。对此,应当说明的是犯罪客体问题。笔者认为,社会关系或者法益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犯罪客体。刘生荣博士认为“犯罪客体是法律权利和利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具有人格特征的自然人、单位、以及国家或社会,也称刑事被害人”。笔者虽不完全同意刘生荣博士对刑事被害人的界定,但对其将犯罪客体解释为刑事被害人的观点十分赞同。
  从犯罪内部结构来看,应当强调的是,犯罪人与刑事被害人之间的互动性。从原本意义上说,犯罪是犯罪人对刑事被害人的一种侵犯。因此,刑事被害人与犯罪人一样,是整个犯罪行为系统中的重要一极。将犯罪仅仅视为犯罪人对刑事被害人的一种侵害,并未揭示出两者之间关系的全部内涵。更为重要的是,现代犯罪学和犯罪被害人学研究表明,犯罪人和刑事被害人之间既不是一种侵害与被害、主动与被动的静态关系,也不是一种简单机械的“刺激——反应”关系,而是一种互动关系。这就是对被害人与加害人关系的认识论中的互动论模式。互动论认为,“在很多情况下犯罪的发生和升级都是犯罪人与被害人相互作用的结果,被害人或潜在被害人方面存在的某些易于被害的因素很可能诱发了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或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他们的犯罪”, “互动论是说明犯罪人(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静止不变的关系,而是一种动态关系,也即被害人不仅是犯罪行为的承受者和被害者,而且在某些犯罪中,他也可能是招致自己被害的积极主体”。 犯罪人和刑事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意味着犯罪行为,不完全是犯罪人单方所决定的。被害人在犯罪行为中也起着重要的影响、制约和推动作用。例如,由于被害人的反抗,犯罪人决定杀死被害人;由于被害人的哀求,犯罪人放弃了继续犯罪等等;都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互动的表现。此外,犯罪人和刑事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还意味着犯罪人和刑事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是双向的,而不是单向的。在某些情况下,加害人与刑事被害人之间还会出现角色转换,即原刑事被害人变为加害人,原加害人变为新的刑事被害人。总之,犯罪人和刑事被害人二者之间的相互运动,是犯罪行为的品质得以形成的基本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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