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了武器或暴力威胁;
•被害人是公务员;
•被告人处于信赖地位;
•预谋的犯罪;
•有组织的犯罪;
•团体实施的犯罪;
•被害人是易受伤害的弱者;
•犯罪是由民族歧视、国籍歧视、性别歧视、宗教歧视、政治歧视或性倾向挑起的;
•被害人和被告人属于不同年龄段,没有任何堕落的成分;
•被害人先前有相关判决或警告;
•被告人在法庭秩序下犯的罪;
•犯罪而成为行为模式的一部分;
•尽管犯罪本身并不严重,但在犯罪地区流传甚广。
另一方面,如果有下列情形,则不太可能起诉:
•法院可能处以轻微的刑罚;
•被告人已经遵守命令,任何进一步的判决都不可能增加惩罚;
•所犯的罪是真正过失的结果;
•损失或危害轻微;
•自案发后间隔时间很久;
•起诉可能会对被害人的健康造成不利的影响;
•被告人年迈或犯罪时患有严重的身体或精神疾病;
•被告人已经弥补了损失或危害;
•如果公开细节会危害信息来源、国际关系或国家安全。
1999年,王室检察院撤销了大约165000件案件。因为证据原因和因为公共利益原因撤销案件的比例尚不可知。
七、结论
尽管英国制度实行“便宜”原则,但和欧洲一些国家相比,从表面上来看,起诉的替代的范围还是有限的。适用于驾车犯罪的固定刑罚计划,正逐渐扩展,它涵盖了大量扰乱秩序的轻微案件。最重要的替代方式是分流,如通过警方告诫和18岁以下案件中的训诫和最后警告程序。警方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犯罪者的记录作出决定。决定会涉及上述旨在强调犯罪起因的各种措施。这些都是在自愿基础上实施的。在训诫和最后警告程序中引进了修复性司法原则,以确保青少年明白其犯罪行为的后果。
与起诉的替代相关的主要问题是:
•公平。警方实施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权合理吗?被告人会被迫接受告诫或警告吗?
•有效。对于将青少年初次犯罪者从司法制度中分流出来的效率来说,证据是有说服力的,大多数人都不会再犯。至于其他的犯罪者,则不甚明确。当上述措施由管教机构来实行时,在完成或参与上,分流并不是附条件的,如果在控方的主持下情况可能正是如此。
•公共信任。如果它被不适当地解释或理解,分流或撤销案件都会引起争议,尤其对于严重的案件。
•不协调。统计结果表明,尽管有来自政府的指导方针,全国在使用替代方式时仍存有较大分歧。
•缺乏立法根据。虽然训诫和最后警告程序是根据《1999年犯罪与妨害治安法》规定实施的,但对成年人实施的警告在
刑法上却没有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