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过程中,尤其是在恢复性计划中,当然有设立矫正计划所产生的成本。尽管早期的干预调停成功地避免了青少年的罪犯生涯,似乎几倍地清偿了其成本,但并不是每个人都认为这是在最有效地利用警方资源。因为还存在着拖延的问题。当前政策强调通过制度迅速处理青少年犯罪者的重要性。有时候,在要求快速处理青少年与做好所需筹备以确保召开一个有效率的协商会之间,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经验表明,如果要邀请犯罪被害人到场,应当给他们考虑时间,想清楚自己是否想参加。目前,对修复性司法的兴趣正日益增长,席卷全英联邦。奥德考察报告称赞了这项确保统一、合理和有效地运用恢复性司法技巧的全国性计划的实施和发展。 虽然受到“象征性的和实际的法院干涉”之困扰,修复性司法作为起诉的替代方式,似乎有着独特的前景。
六、公诉方撤销案件
和许多国家相比,英格兰和威尔士王室检察院可利用的替代方法还是有限的。由于证据不足以外原因而放弃起诉的情形,在欧洲已经变得很普及。在有着独立司法权的苏格兰,地方检察官有着广泛的选择权,包括给被告人个人警告(personal warning)。检察官也可以在犯罪者同意的情况下对普通法规定犯罪(包括偷窃)处以25英镑的固定罚款。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在北欧,这种控方罚款都是处理不太严重案件的通常选择。在德国,检察官拥有驳回案件和课以义务(如社会劳动等)的广泛权力。在比利时,当一直存在有条件地放弃起诉的可能性时,就可以适用一种称作刑事调停(penal mediation)的制度。如果控方认为所犯的罪不可能判两年以上的监禁,那么犯罪者就会同意采纳或者修复计划,或者医治计划,或者教养计划,或者社区服务计划。这些选择也可以结合运用。
关于庭前决议的扩张,有几个基本性的问题。当试图节省法院的时间时,随之而来的是被告人可能被迫承认自己未犯之罪的危险。还有一种理解是,控方正在逃避起诉案件,或者逃避那些试图用钱来避免上法庭的富人。可能是这些原因导致了王室检察院撤销案件受到警告。1993年的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在英格兰推荐过控方罚款制度,但这个建议没有被采纳。
奥德考察报告建议,考虑引进适用于广泛的轻微案件的有条件的警告计划,这将使控方(不是警方),在犯罪者的同意下,适宜时在法院的支持下,(a)可以警告犯罪者遵守自己承诺的约定;(b)如果他不能遵守,诉诸于法庭。
王室检察院在决定是否起诉时,有两个明确的阶段。 第一个是检验证据。王室检察院必须确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形成有罪判决的现实期望。起诉条例要求在作出评估的时候,问自己两个特定的问题:这些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使用吗?证据可信吗?
第二个阶段是检验公共利益。在完成证据检验后,起诉通常会继续,除非存在阻止起诉的公共利益因素,并且这些因素明显压倒支持起诉的因素。最重大的公共利益因素是犯罪的严重程度。除此之外,如果有下列情形,也可能需要起诉:
•判决有可能导致重大意义的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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