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前科来说,指导方针如是规定:
•初犯通常会因其轻微犯罪而受到训诫;
•已受过训诫的再犯不能受到再次的训诫——他们受到警告或者起诉(如果情节符合的话)。已经受到过警告的再犯者不能再给予训诫,也不应当再给予警告。他们应当被起诉。唯一的例外是在自上次警告后超过两年再犯新罪,并且情节并没有严重到要求起诉的程度。
•已经受过训诫和警告的第三次犯罪者通常应被起诉,除非新的犯罪并没有严重到要求起诉的程度,并且是在受到最后警告至少两年后再犯罪。
•曾经受过训诫或警告的第四次或更多次犯罪者,必须被起诉。
关于犯罪的严重程度,指导方针强调的是犯罪对于被害人影响重要程度,认为一个受过被害人心理知识训练的警官应当懂得与被害人沟通,并帮助被害人作陈述准备。被害人的意见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不是决定性的。
迄今为止,最后警告程序与先于其实行的告诫程序看上去并无实质差异。对受到最后警告的青少年和受到告诫的青少年进行比较研究,表明受到最后警告的那组的结果更令人满意,再涉足刑事诉讼的几率比另一组少三分之一。 最重要的区别是,大多数受到最后警告的人都会期望参与矫正计划。在作出警告之前,警方需要确信犯罪者可能会参与这样的计划,并且该计划可能会对防止再犯有积极作用。
在决定上述问题时,警方应当征求青少年犯罪管理所会进行下列评估:
•考察青少年犯罪者对调停的态度以及参与计划的可能性;
•考虑矫正计划的性质及内容;
•探究青少年犯罪者和被害人达成修复程序的可能性。
参与矫正计划是自愿的,指导方针明确规定,禁止暗示给予警告以同意参与计划为条件。“这是很重要的一点:那些不会受到审判和在法庭上不会被判罪的人,当然不会被迫参与计划。” 同理,在参与修复性协商会方面亦也如此。
评估通常在青少年犯罪者的家中进行。某些青少年犯罪处置所会使用一个由青年审判委员会提出的称作Asset的评估工具,它能系统地判断青少年的要求、经历的问题,及其他们可能承担的风险。
一旦决定进行警告,警方必须确定以何种方式作出警告。内政部指导方针鼓励运用恢复性原则,并称其目的是“鼓舞人心”的:
•责任(responsibility)——青少年犯罪者要为其犯罪的后果承担责任;
•恢复(restoration)——青少年犯罪者要向受其侵害的个人或社区道歉或返还某物;
•回归(re-integration)——青少年犯罪者再度回归到守法社会。
将上述原则付诸实践的最完美的方式就是通过一个修复性协商会,约请青少年犯罪者和被害人会面的,在作出警告之前先行听审关于犯罪造成的影响。父母和其他重要的成年家属也受邀参加。根据发源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模式,协商会必须由一个受过培训的警官或其他适宜的人发起。初步迹象表明,经历过这样一个修复性程序的年轻人可能比那些仅仅受到警告的人更加不会再犯,但这个结果不是确定性的。的确,关于最后警告的研究令人吃惊地发现,更常见的情形是,在刑事诉讼率方面,那些被评估为适宜进行修复计划者和那些没有受到青年犯罪处置所关注者之间并无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