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种意义上说,推测警方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考虑了哪些主要因素是很值得关注的事。方针只是从一般意义上规定了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在每个案件中都可以问以下两个问题:
•这种情形是否符合适用告诫可能有效的条件?
•对这项犯罪适用告诫是否适宜?
两个关键的因素是,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犯罪者的前科。1994年指导告诫的方针试图防止在不适宜使用告诫的案件中使用告诫,“例如对那些可审判的必须公诉的犯罪”。 方针明确表示,告诫不能适用于最严重的“公诉罪”——诸如企图谋杀和强奸,因为这只会削弱这种处理方式的可信度。在例外情形下,告诫只能适用于特殊的“公诉罪”。一个儿童用武力抢劫了另一个人口袋里的钱(在法律上这算抢劫),正是上述情形的例证。
方针列举了各种与评价严重性相关的因素。它们包括与被害人年龄和财富相关的伤害或损失的程度、性质;犯罪是否被种族主义情绪挑起;是否涉及违背诚信,以及是否是以系统的有组织的方式实施。毫不奇怪,上述这些都是在《王室检察官条例》里列举的作为与决定以公共利益原因终止案件有关的因素,其中有些会在下文中讨论。
至于犯罪者的记录,方针明确表示,多次告诫会使这种处理案件的方式毫无信誉,因此,不能在遏制其犯罪行为没有合理期望的情形下仍实施告诫。多次告诫是指对一名不止一次犯罪或不止犯一项罪的犯罪者给予告诫。只有后来的犯罪轻微或自第一次告诫后有足够的间隔时间使之产生效果时,才应当考虑多次告诫。
实践中的告诫
在2000年,除了机动车犯罪外,英格兰和威尔士所有的犯罪案件中,总共有23.9万犯罪者被处以告诫。 这个数目占了那年被告诫和被判有罪的犯罪者的三分之一——此即所谓的告诫率(cautioning rate)。告诫率因不同犯罪和不同年龄段而异。少女和妇女比男孩和男子更可能受到告诫。在不同的警区,告诫率也有显著差异。表10.1显示了几种主要犯罪的告诫率。
表10.1被告诫的犯罪者占被告诫和被判有罪者的百分比
犯罪类型 告诫率
暴力犯罪 15%
性犯罪 25%
夜盗罪 21%
偷窃 39%
毒品犯罪 50%
大多数引起告诫的犯罪都是轻微犯罪。例如,三分之二的盗窃都是在商店里顺手牵羊。然而,如果推测只有轻微的案件才有这种方式处理的话,就大错特错了。在2000年,有1700名犯有最严重罪行——“公诉罪”,诸如强奸、抢劫和企图谋杀——的犯罪被处以告诫。这些犯罪如被起诉,就会在刑事法庭受审,被处以终身监禁的最高刑也是可能的。显然,被处以告诫的特定犯罪在这类犯罪里可能是最不严重的了。还有一种可能是,尽管有内政部的方针,这些案件中的证据实际上是相对微弱的。即使已经启动了诉讼,王室检察院也有充分的理由撤销案件。这样的情形下,警方可能会有效地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妥协,如果他承认罪行就只会受到告诫。这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极有吸引力的,因为实际上问题不会更严重了。这对警方来说也是有吸引力的,因为犯罪被澄清了。
相对较高的告诫率还可以从下面事实来解释,即因上述严重犯罪而受到告诫的犯罪者,很可能属于被认为最适合分流的范围——青少年、老人或者那些有生理或心理健康问题的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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