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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的替代方式

  三、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起诉替代措施
  英格兰和威尔士有各种各样的起诉替代制度。和许多国家不同的是,大多数起诉的替代方式只在案件提交检察官之前有效。
  针对大多数轻微案件,有一种固定刑罚或当场处罚制度。该制度目前适用于一系列机动车犯罪案件。警察或其他执法者(如交通巡警),可以当场或在警察局签发处罚令。这个处罚令提供了一个机会——只要行为人支付一大笔钱就可以免除任何对其判罪的责任。支付罚款并不等于刑事判决,也不意味着有罪供认,虽然犯罪者也有权选择法院审判,并承担由此带来的判决风险。只有那些既不能支付罚款也不选择审判者,才可能导致承担远远重于罚款的处罚。1998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签发了340万份固定处罚令,其中78%是罚款,14%是罚金,而选择法院起诉的不到1%。
  最近,立法又大幅度地扩大了适用上述方法处理的案件范围。尽管对有些条款还存有争议,至少对是否允许警方在处理案件时享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存在争议,但政府一直将固定处罚令视为处理一系列轻微扰乱秩序的反社会行为的简便而灵活的方法。 奥德考察报告已经提出一项建议,赞成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公路交通案件都实行固定处罚令,并系统地评论了其他适宜用此方法处理的侵害案件。他还建议对无证使用电视的行为在初次处理时即处以固定处罚,而目前每年约有160000名检察人员在负责处理这类案件。 在人们没有登记或没有付税就使用机动车辆的时候,一项类似的制度已经施行于逃避交通税案件——本来每年大约有100万这样的案件可以被起诉。机动车驾驶管理局(The Driver Vehicle Licensing Authority)对履行义务并支付罚金的人实行一种庭外解决方案。尽管如此,每年仍有大约30万案件被起诉,其中98%作有罪答辩。为了促使更多的犯罪者在起诉前付清罚款,将立即实行早期付款可以打折的做法。
  在较严重的案件中,警方对怎样处理犯罪案件享有相当大的自由自由裁量权。当需要继续进行诉讼的时候,往往是警方发动诉讼程序。一项针对被警方逮捕者流向的调查发现,52%的犯罪嫌疑人被起诉,20%的人没有受到进一步的对其不利的行为,17%的人受到警告,余下的13%以其他方式处理。
  当警方启动诉讼程序,案件就被送到王室检察院,由其审查并决定是继续还是终止案件。至于如何作出决定,将在后文中阐述。下面将集中论述警方拥有的选择权。
  四、警方分流
  警方负责的许多案件有时被称作“分流”(diversion)案件——在刑事诉讼之外的支流——主要是轻微案件。处理这些案件的主要方法是实施正式的警告(warning)或警察的告诫(caution),所谓告诫,是指由已经供认犯了可以起诉罪行的犯罪者的监督者或上级官员作出的正式警告。自1998年以来,针对青少年的警告已经被一种新的训诫(reprimand)制度和最后警告(final warning)所取代(详见下文)。但最近政府文件明确表示“合理地运用警告仍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处理方式,可以适用于任何年龄段的犯罪者”。 事实上,告诫是警方采用的行政措施,它们需要更能处理这些问题的相关社会、健康和福利机构的辅助。然而,它们不涉及任何惩罚因素,尽管奥德的评论提议,将来在与之相关的具体情形下可能有“有条件的告诫”的一席之地,但也是由检察官而不是由警察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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