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有学者认为1996年6月5日俄罗斯联邦法律《住宅所有人协会法》第5条“处于共管下的财产(имущество в кондоминиуме)应理解为统一的不动产财产综合体,包括地基和坐落其上的住宅建筑物,其他的不动产客体,其中可以划分为用以居住和其他目的的几个独立部分(例如,安置商店、工作室)并属于公民或者法人(住房所有人),而其他的部分(共有财产)属于他们按共有份额所有。”[17]可见,俄罗斯的立法中也是认为кондоминиум包含了两个部分的权利,一是属于所有人专有的所有权,二是属于全体所有权人按份共有的所有权,而且这两部分所有权还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
中国政法大学鄢一美教授据此认为кондоминиум为不动产综合体,不动产综合体是俄罗斯现行立法中规定的一种特殊类型的不动产,根据俄罗斯1996年5月颁布的《关于住宅所有团体法》的规定,不动产综合体是由划定区域的土地和坐落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为了居住的目的而设的各独立客体组成,上述物构成统一的不动产综合体.住宅的具体占有人对建筑物种住宅的各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或共有权),对其余部分享有按份共有权。[18]
细心的读者在这里将会再次发现:кондоминиум所具有的专有权和共有权共存的意义跟condominium的含义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笔者认为将кондоминиум翻译为不动产综合体是忠实于俄语原意的,几乎是俄语源文的影印,但是对于国内法学界来说,要理解这个不动产综合体的含义可就要大费周折了。本来在我国法学界,经过改革开放这二十多年的引进和消化,许多术语在国内已经取得了大致统一的含义,而同一的含义也有了大致统一的术语,也就是说在意义和术语之间已经建立了约定俗成的对应关系,一般不至于会引起同一领域内的同行的误解、费解和无解.在国内,区分所有权、区分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等都是对同一含义的表达: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内包含对自己居住的房屋的所有权和对房屋所必需的建筑物的部分的共有权的所有权。如果生硬的照相式的翻译кондоминиум为不动产综合体,无疑将打乱民法学的整个概念体系的和谐性和统一性,徒然增加对本来就已经有定论的术语的理解。
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将翻译кондоминиум为“区分所有、区分所有权或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区分建筑物所有权”,而不是所谓的不动产综合体,这个让即使是从事民法学研究的人也一下子无法明白地知晓其中含义的译法,才能符合已经约定俗成的术语的通常意义,才不至于因词害义,疑云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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