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败诉的原因
从本案的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来看,在一审和二审中败诉的是××实业公司,在再审中败诉的却是××证券公司。下面分别对××实业公司与××证券公司的败诉作一分析,考察各自败诉的具体原由。
1、××实业公司的败诉
××实业公司在一审与二审中提出的用以反驳××证券公司诉讼主张的证据和理由有:第一,××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的行为没有得到人行总行的批准,属违规操作,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除第一期外,第二期与第三期都是无效的;第二,双方从未就三期债券的发行进行过实际的结算,××证券公司提出的结算情况与事实不符。在这两个问题上,一审与二审法院对之都予以了驳回。从驳回的情况来看,其中的原因是:其一、××实业公司主张协议无效的请求于法无据,因为国务院有关的行政规章、人行总行的批复、复函都表明人行广西分行对其辖区内的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拥有变更权,并且实际上××证券公司三期债券的发行都是经过人行广西分行的批准的,没有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其二、××实业公司关于从未结算的主张没有事实上的根据,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相反的是××证券公司提出了双方结算过的银行进帐单证明双方曾就债券的发行进行过结算。总之,××实业公司败诉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其主张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二是其主张没有事实上的根据。
2、××证券公司的败诉
从再审的审判结果来看,××证券公司主张××实业公司诉讼时效消灭的请求被驳回了。这实际上是一个法律理解和法律解释的问题,即对于为同一目的而签订的不同协议应如何计算各自的诉讼时效。民事法律对这一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之加以补充,这就使得法律解释和依照法理进行分析显得尤为必要。就××证券公司而言,也正是因为其对这一法律理解和法律解释问题缺乏深入的法理分析,没有能够提出足以说服法官的理由以致法官没有支持其诉讼主张。
五、败诉的启示
通过上面对案件的描述与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争议发生后的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还要做许多为诉讼服务的事情,这其中包括:
(一)证据的收集,一方面是对民事交往中的书面文件,诸如协议书、结算清单、补充协议等的收集与整理,这主要依赖于民事活动中的留心保存;另一方面对于没有形成书面形式的证据,诸如证人证言、对方当事人的陈述等的收集与整理,这主要依赖于诉讼过程中的合理分析和正确取舍。
(二)法律依据的寻找,诉讼主张能够得以支持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其有着法律上的依据,是为法律所认可并加以保护的。这其实也有两方面的内容,即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只要经过合理的分析,确定法律关系的种类寻找到适当的法条即可;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那么就需要通过法理上的分析,找到合乎逻辑、能够体现立法主旨的解释使得法律规定的本意可以得到贯彻,并以此说服法官对己方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
(三)证据的收集和法律依据的寻找是相辅相成的,都是服务于诉讼请求的,没有对案件具体案情的把握并对案件性质及其法律关系做出的正确分析就不可能以案情为指导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锁链,也不可能找到正确的法律依据。就证据的收集与法律依据的寻找而言,一方面,证据的收集和提出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状态,形成法律适用的小前提,同时它也为正确选择法律规定提供指南,找到法律适用的大前提;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的正确选择也为正确收集证据、建立证据锁链提供方向,是证据真正做到为证明某一案件应该适用某一法律规定予以解决服务、真正做到为证明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服务。
败诉案例分析之四
一项建筑承包合同,由于履行过程中的变更使得实际的履行与起初合同的约定有所差异,也正是这种差异引发了权利和义务上的争执,并将双方当事人带上了法庭。通过考察庭审中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情况和法院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出证据在裁断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建筑××建筑公司诉福建××地产有限公司案
一、基本事实
原告:中国建筑××建筑公司
被告:福建××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建××公司,系世界××大厦的承包商)与福建××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福建××公司,系世界××大厦的开发商)于1993年3月30日、1994年4月22日以及5月24日先后签订了《世界世界××大厦正负零以下地下室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为《地下室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为《协议条款》)和《世界世界××大厦上部工程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共三份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中建××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福建××公司开发的世界××大厦正负零以下地下室工程、正负零以上土建、装饰、装修工程,其中地下室以预算价24800000元承包、地上工程以预算价82460000元承包。由于地下室及地上工程均由中建××公司施工,故地下室工程未单独办理竣工验收,1999年2月5日世界××大厦工程通过验收。在施工期间,双方于1998年4月1日签订了《世界××大厦地下室工程决算审核结果》,确认地下室工程造价为54124493元。1998年10月20日双方有签订了《世界××大厦上部工程造价核算结果》,确认中建××公司报送的总价126728936元,核减9179920元,双方能确认的部分为107361473元,尚需双方领导研究予以确认的为10187543元。1998年11月2日中建××公司将上述需要确认的10187543元工程造价预(决)算书报送福建××公司,福建××公司签收后未予答复。1999年3月2日中建××公司向法院起诉称:中建××公司在双方约定的计划期限内完成主体工程,双方对工程造价进行了确认,中建××公司已经完成的工程造价为170729566元,福建××公司实际支付的为120376000元,尚欠50353566元,请求福建××公司支付所欠的工程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24910113元。
二、诉讼过程
一审中,中建××公司提出诉讼后,福建××公司提出反诉称:按其与中建××公司签订的合同和协议,世界××大厦项目的工期为30个月,中建××公司从1993年6月5日开工,至1999年2月5日竣工验收,延期38个月,按合同约定,延期每天应赔偿10万元,考虑到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对工期的影响,酌情顺延200余天的工期,因此请求中建××公司赔偿违约金70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中建××公司已完工程造价166429566元,福建××公司已付工程款12536037.94元,尚有工程款45893528.06元未付清。(2)中建××公司关于福建××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延付备料款、进度款的利息24910133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应予驳回。(3)中建××公司关于其已按期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装修阶段工期拖延的责任不应有其承担的主张有理,应予采纳。福建××公司反诉请求中建××公司支付拖延工期的违约金70000000元是无理的,应予驳回。(4)中建××公司请求支付4300000元工期奖符合双方合同对工期奖的约定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中建××公司上诉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福建××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中建××公司在一审中已经提供证据证明福建××公司未按约支付上述款项的事实和数额。福建××公司在二审中提出如下辩解理由:(1)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的结算应报建行审定,工程结算在审价后确定。一审法院以世界××大厦不是国家财政拨款建造为由,认为报建行审定不是法定的要件,从根本上违背了
建筑法和
合同法的规定。 (2)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是进行工程款结算的基本前提,因世界××大厦的竣工时间是1999年2月5日,一审法院将1998年4月和1998年10月《世界××大厦地下室工程决算审核结果》和《世界××大厦上部工程造价审核结果》认定为双方最终的工程结论是错误的。(3)每月工程进度报表是确认福建××公司是否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唯一依据。只要审看每月已完工程进度报表即可查明福建××公司是否迟延付款。(4)1999年2月25日的和解协议真实有效,二审法院应当依据该协议的约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福建××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和解协议》,内容前后矛盾,事后双方均为按协议履行,故不能依据该协议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2)维持一审第2、第3项判决。(3)确认福建××公司有逾期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因此中建××公司主张计算到2000年4月25日的利息计16776779元的上诉请求经过审核质证应予支持。
终审结束后,福建××公司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申请立案再审。福建××公司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有:(1)有证据证明代付水电费2876593.91元,以贷转付工程款8500000元。(2)有数十份证据足以证明中建××公司因延误工期应付支付70000000元的违约金。(3)中建××公司既是拖延工期945天就完全没有理由获得4300000元工期奖的权利。
三、本案的争议焦点
结合上述的案件审理情况及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关于中建××公司所承建的世界××大厦是否按合同的约定如期竣工
在一审和二审中,福建××公司都主张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条款》,上部工程的竣工日期应为1996年6月30日,而工程的实际竣工验收日期是1999年11月2日,中建××公司拖延工期38个月。中建××公司对上部工程未能按合同约定竣工验收的事实没有异议,但称完全由其施工的主体工程已按期完工,后福建××公司改变合同约定将装修工程改有其自行分包并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施工,因此装修阶段工期拖延导致验收迟延的责任不应由其承担。
2、关于世界××大厦工程造价的结算程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