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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论 第三部分

败诉论 第三部分


钱卫清


【关键词】第三部分
【全文】
  第三部分 实例编
  败诉案例分析之一
  一项借款合同,由于体制变革的原因时隔八年之后,贷款方才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借款方偿还借款,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应该依合同偿还欠款,其个中的原由是什么,被告是否应该败诉,在该案中是否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中国××信托公司诉中国××金融租赁公司贷款纠纷案
  一、基本事实
  原告:中国××信托公司
  被告:中国××金融租赁公司
  第三人:五矿总公司
  1991年12月28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为××信托公司)与中国××金融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为××租赁公司)签订了编号为SL―910635的贷款协议,××信托公司向××租赁公司提供贷款200万美元,贷款期限自1991年12月28日至1992年6月28。贷款协议签订后,××信托公司依约放款。到期后,××租赁公司未还款,双方遂于1992年6月28日又签订了编号为TL―920645的展期协议,展期6个月。1994年4月6日,××租赁公司以函件的形式,确认借款未还的事实,并为未按期还款向××信托公司表示歉意,此外还在信函中写道“目前我司正在做外债重整工作,与国外商谈,将债务还款力争推迟十年左右。因此,待我司解决部系统内债务时将首先与贵司联系解决。”1994年8月13日,中国对外贸易合作部作了《关于××租赁公司划归五矿总公司独资经营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该通知规定,××租赁公司划归五矿总公司独资经营后,××租赁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五矿总公司统一管理,清欠收回的资金由五矿总公司统一安排使用。(××信托公司与××租赁公司原同是中国对外贸易部的直属企业。)在审理中,法院还查明××租赁公司在1992年6月30日曾向××信托公司付息52739.58美元。1999年9月6日、12月3日××信托公司以特快专递等方式向××租赁公司发出催款函,××租赁公司对此未加理会,因此2000年9月26日××信托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租赁公司及五矿总公司共同偿还200万美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诉讼过程
  在一审中,被告××租赁公司口头辩称,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理由是此笔贷款的还款日是1992年12月28日,借款期满至本案起诉时已经8年,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在其期间原告从未主张过此笔债权,没有任何时效中断的事实依据,因此法院应该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五矿总公司口头辩称,该笔债务与五矿总公司无关,五矿总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信托公司与××租赁公司所签的贷款协议、展期协议合法有效,由于被告××租赁公司在给××信托公司的传真中明确表示“将债务还款期力争推迟十年左右”,因此原告××信托公司的起诉未过诉讼时效。至于《通知》的性质,应属内部文件,不能视为××租赁公司的债务已转让给五矿总公司,故五矿总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信托公司和被告××租赁公司均表示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原告认为五矿总公司对××租赁公司所拖欠的本金及利息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被告则认为一审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判令一审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公司1994年4月6日函件为延期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但对偿还债务期限未作明确表示;××信托公司收到该函件,未提出异议,至此应认定双方延期偿还债务达成合意。该合意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约束力。由于延期偿还债务合同未约定债务偿还期限,××信托公司可以随时向××租赁公司主张权利,但应当给××租赁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对于《通知》,二审认为该文件作为××租赁公司和五矿总公司的共同主管机关的内部规定,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信托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依法应当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故五矿总公司对××租赁公司的债务不应承担责任。
  三、本案的争议焦点
  综上以观,在本案中,××信托公司与××租赁公司双方就是否应该还款的争执主要体现在××信托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上。关于这一主要争点的争执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1994年4月6日××租赁公司发给××信托公司的传真件的效力的认定
  在一审与二审中,××租赁公司为阻却××信托公司的请求权而提出的一个主要论点是:这份传真件是××信托公司所提出的唯一一份用于证明诉讼时效没有消灭的证据,而该传真件根本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这是因为:
  第一、该传真件不是原件,只是复印件,上面××租赁公司的盖章不是红色的,其真实性不能确认,且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第二、××租赁公司指出,他们根本就没有在1994年4月6日发过此份传真。
  第三、即使该份传真本身是真实的,但其内容也不能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租赁公司认为,该份传真所表达的主要意思是将国外债务的还款推迟十年左右,在对国外债务实现了重整后再解决部委系统内的债务问题,这并不是说要将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债务的还款也推迟十年。
  第四、即使同时将国内债务与国外债务都推迟十年,那么自1994年4月6日到现在也只有6年的时间,还款期还未到,××信托公司不享有诉权。
  第五、再退一步讲,假设××租赁公司对××信托公司有延期还款的承诺,但这仅仅是××租赁公司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并未征得××信托公司的同意,双方亦未就此签订协议。
  总之,××信托公司以这份传真件作为主张其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是不能成立的,××信托公司因其诉讼请求已经罹于诉讼时效的消灭而丧失了胜诉权。
  作为相对方的××信托公司则认为,该份传真件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这是因为:
  第一、这份传真件用的是××租赁公司的专用信纸,上面写有××租赁公司的名称、地址、内容与双方的债务关系,完全符合书证的要求。
  第二、从对传真件所表达的内容的分析来看,××租赁公司明确表达了其延期付款的意思,××租赁公司承诺延期付款是一种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应当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从法理上讲,因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因相信其诺言,可以不再作请求。
  2、关于《通知》效力的认定
  ××信托公司认为1994年8月13日外经贸部专门发出[1994]外经计财发第500号文件(即《通知》)决定将××租赁公司划归五矿总公司独资经营,××租赁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五矿总公司承担,据此文件对于××租赁公司的债务,五矿总公司应负有连带责任。
  五矿总公司则认为,五矿总公司不应对××租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理由如下:
  第一、行政机关的内部通知并不能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实际转让。就本案债务的转让来看,它并不符合法定的债务转让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当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而《通知》的决定并没有经过作为债权人的××信托公司的同意,也就是说本案中债务的转让缺失了法定的“债权人同意”这一要件。
  第二、××租赁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应当独立承担自身民事责任,而不应由同为独立法人的五矿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五矿总公司作为××租赁公司的独资经营者只能承担与出资经营相关的责任,这就是说只有在抽逃资金的情况下,五矿总公司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认为,《通知》虽然规定,××租赁公司划归五矿总公司独资经营后,××租赁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五矿总公司统一管理,清欠收回的资金由五矿总公司统一安排使用。但是该《通知》系作为××租赁公司和五矿总公司的共同主管机关的内部决定,对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租赁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依法应当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四、败诉的原因
  (一)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
  1、关于本案中传证件的效力法律分析
  传证件作为一种书证,其起证明案情的作用是通过它所表达的内容来实现的。这其中就涉及到如下两个问题:
  其一、该传真件是否是伪造的。如果能证明该传真件是伪造的,那么对它所表达的内容进行分析是没有任何意义的,除非通过这种分析能得出自相矛盾的结论或者与其他证据相冲突,从而否定其真实性。就本案的一审来看,通过对内容的分析是无法分清该传真件是否是伪造的,这是因为该传真件中并没有自相矛盾的地方;而且,传真件是本案中唯一的用以证明诉讼时效没有消灭的证据,既没有其他证据与其相印证也没有其他证据与其相冲突,这就是说既无法证明它是真实的也无法证明它是伪造的。作为被告的××租赁公司则不负有证明该传真件是伪造的责任,只要其提出未发过该传真件即可以构成对原告主张的反驳。就作为原告的××信托公司而言,如果欲使其具有充分的证明力,则应提供其他的证据加以佐证,比如有关该传真件的收发纪录,其他证人的证言等。因此,将传真件作为定案的根据是有所欠缺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其二、正如上面所说,只有在能证明传真件是真实的情况下,对其内容进行分析才是有意义的,下面的分析即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通过对传真件所表达的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它包含了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确认了××租赁公司曾于1991年底与××信托公司签订过TL―920645号合同,借入200万美元,至今一直未偿此笔贷款;(2)说明根据部里的指示精神,先重整外债,部委系统内的债务放后再解决,而且目前正在与外国进行商谈,争取将债务还款期力争推迟十年左右;(3)明确说明待解决部系统内的债务时将首先与××信托公司联系解决。仅从该传真件所表示的真实意思的内容而言,××租赁公司的意思确实有延期还款的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说明确切的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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