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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论 第二部分

  4、法院的生效裁判预决的事实
  法院的裁判要终局的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必须对纠纷事实进行认定,对于法院已经确认的事实,为了避免在其他诉讼中法院对同一事实做出相互矛盾的认定,就必须以在先的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为准。法院生效裁判预决的事实有以下三种情况:
  (1)为生效民事判决预决的事实。这主要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普通程序做出的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根据特别程序做出的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不一定具有预决效力,因为这种判决认定的事实会不断发生变化,法律允许法院根据新的事实状况做出新的判决。例如,法院根据特别程序宣告某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被宣告人嗣后成年或恢复行为能力,不能认定该判决中认定的事实有预决效力。
  (2)为生效刑事判决预决的事实。大多数犯罪行为同时也是民事侵权行为,所以刑事判决书的预决效力通常表现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又如法院在刑事判决中认定被告以订立合同为名进行欺骗,对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诉讼具有预决效力,法院在刑事判决中确认被告有重婚行
  (3)为生效为,对受害方以此为理由提起离婚诉讼具有预决效力。行政判决所预决的事实。国家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认定的事实对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并无预决效力。但是,如果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判决维持该行政行为,这一事实便对以后的民事诉讼具有了预决效力。如维持人民政府所做的土地确权决定的行政判决,对以后的土地侵权诉讼具有预决效力。
  5、仲裁裁决预决的事实
  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所确认的事实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不能就仲裁裁决的内容另行起诉,法院或仲裁机构也不得作出与生效仲裁裁决书所确认的事实相反的判断。仲裁裁决预决的事实可以依据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加以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审理案件的法官或仲裁员不知道具有预决效力的仲裁裁决存在,主张裁决书内容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书或副本予以证明。
  6、经公证证明的事实
  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具有证明效力。例如民事诉讼法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三节 败诉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应当以当事人为主,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为了避免败诉都必须尽力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难以自行收集证据,此时当事人可以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的查证作为收集证据的补充手段对于避免败诉有重要意义。首先,人民法院使用国家的公力可以在律师或当事人无法涉及的领域取得证据。其次,如果当事人合理利用法院调查证据,可以节省很多精力和金钱。最后,经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可信度更高,有利于其后的法庭质证阶段。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方式可分为法院依职权调查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两种方式。
  一、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项
  根据《规定》十五条(一),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项首先是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具体而言这些事实包括:(1)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如犯罪行为、逃税行为;(2)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如约定断绝亲自关系、婚姻关系中约定违约金;(3)违反性道德行为,如对婚外同居人做出的增与。(4)非法赌博行为;(5)侵犯人格尊严行为,如以债务人人身为抵押、规定企业有权对顾客或雇员搜身检查;(6)限制经济自由行为,如限制职业自由的条款、行业自律价;(7)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如利用欺诈性的交易方法致消费者重大损害;(8)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如拍卖或招标中的串通行为;(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如规定女雇员一旦结婚立即辞退(10)暴力行为,等等。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规定》十三条,上述事实即使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法院也可以自行调查或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其次,根据十五条(二)的规定,对于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法院应当依职权收集证据。其中,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发生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证据属于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中止诉讼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由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暂时停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的制度。这里的某种法定事由包括:(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7)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8)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对于以上事实,法院应当依职权收集证据。终结诉讼是指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使诉讼继续进行已无必要或成为不可能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终结诉讼的事由包括:(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的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上述事实应当由法院依职权收集。回避是指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到法律所规定的回避情形时,不参加案件的审判和其他有关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回避的法定情形包括:(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对于以上事实,无论是审判员自行回避还是当事人申请回避,法院都应当依职权收集相关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回避事由都应当由法院主动查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还规定了申请回避的五种情况,但是在这几种情况下,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二、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规定》十六条指出,“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申请。”本条是对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范围的界定。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调查收集证据的任务应当主要由当事人承担,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的证据事项仅限于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和必须具备的程序要件(如回避、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同时,法律为了弥补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的不足也做出了变通性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需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档案材料分两种:已开放的档案和未开放的档案。对于开放的材料当事人履行有关手续后可自行调取。对于未开放的档案材料,例如土地管理档案,保密的档案等。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需要鉴定、勘验的。4、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5、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却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四节 败诉与举证时限
  有利的证据是当事人致胜的法宝,证据对于当事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有些情况下,法院出于提高诉讼效率以及维护程序公正的考虑,会否认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效力,这被称作证据失权。关键证据失权会大大增加当事人的败诉风险,因此当事人应当尽量避免证据失权的发生。举证时限制度是证据失权的重要原因之一。
  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举证时限制度是落实举证责任的重要保障,当事人如果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将失去证据的提出权和证明权,承担败诉风险。举证时限制度也可以防止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滥用提出证据的权利,拖延诉讼,产生额外费用,进而拖垮对方当事人,迫使其接受不利和解。“迟到的正义并非正义”举证时限制度正是为了保证正义的实现而设立的。
  一、举证时限的确定
  《规定》33条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算。”从这一条可以看出,举证时限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院指定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法院一般要在案件受理后指定举证时限,期限的长短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能力、所需的时间、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是不得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时限的,还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可。
  二、举证时限的法律效果
  根据《规定》34条,举证时限经过后会发生如下法律后果:(1)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所谓放弃举证权利,是指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是不组织质证,也不得在裁判时将无效证据作为裁判依据。以无效证据做出的裁判属错误判决,当事人就此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直接改判,而无需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当事人自愿对逾期证据质证的,逾期证据有效。民事诉讼以解决私权纠纷为目的,民事诉讼法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自愿对逾期证据质证使逾期证据有效,是对证据失权制度的变通,也是对民事诉讼法中处分原则的体现。(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时申请增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那么先前已经固定的证据也要进行相应的补充、变更,这样举证时限的规定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因此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法院一般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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