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商榷的败诉案之三
钱卫清
【关键词】值得商榷的败诉案之三
【全文】
值得商榷的败诉案之三
福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与中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
一、案情简介
福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与中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一、二审均败诉,但此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却令人深思、发人深醒。两级法院所作的判决也有进一步探讨之必要。此外,本案的案件事实发生在《
合同法》施行之前,应当以《
经济合同法》为法律依据进行诉讼和判决。但时至今日,《
合同法》施行已一年有余,《
经济合同法》已被废止,笔者以为,从《
合同法》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更有实际意义,且对本案来讲,适用《
合同法》亦不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1997年12月22日,中经资产公司经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经信公司)授权,约定中经资产公司将其持有的飞龙公司普通股2982.2万股以每股2.2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华伦集团,转让金总额为6560.84万元;华伦集团分三期支付股权转让金;非不可抗力,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转让总金额10%的违约金。1997年12月19日、1998年1月16日,华伦集团依中经资产公司的指令,分别将1000万元、2000万元汇至中经信公司证券部的账户。1998年2月16日,华伦集团与中经信公司签署谅解备忘录,确认因中经信公司原因和其他方面设置的种种障碍,导致中经信公司及其授权单位(中经资产公司)与华伦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中经信公司义务无法全面及时地履行,而华伦集团的义务却已严格履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在中经信公司短时间内无法履行前述协议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中经信公司暂时保留其已实际持有的1864.2万股飞龙公司股份,并委托华伦集团行使股东权利;中经信公司负责落实1495万股飞龙公司股份转让手续,并于1998年2月25日予以公告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保证华伦集团实际拥有上述股份;中经信公司无法履行上述承诺任何一项时,愿意在1998年3月5日前退还华伦集团已支付的飞龙实业收购款3000万元及违约金656万元。1998年2月26日,华伦集团与中经信公司又签定协议,约定华伦集团同意在中经信公司退还华伦集团3000万元的收购款后,原股份转让协议自然终止;中经信公司支付给华伦集团的补偿金由双方代表另行协商。同年2月27日、3月9日、3月10日,中经信公司分三次将3000万元转让金返还给华伦集团。3月18日,中经信公司支付华伦集团180万元。7月6日华伦集团致函中经信公司要求其支付476万元违约赔偿金,催讨未果。于是,华伦集团诉至法院,认为:中经信公司与中经资产管理公司违反《谅解备忘录》的约定以及拖欠违约金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违约金余款4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