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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商榷的败诉案之二

值得商榷的败诉案之二


钱卫清


【关键词】值得商榷的败诉案之二
【全文】
  值得商榷的败诉案之二
  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发展中心支行诉中海贸青岛进出口公司案
  一、案情简介
  1997年3月16日,中海贸青岛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海贸”)与深圳市宝安万延工业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延公司”)签定借款合同,中海贸实际借给万延公司人民币700万元,期限为97年3月16日——97年6月20日。该笔借款到期后,万延公司未能偿还借款。
  1997年7月28日,万延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发展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发展中心支行”)存入3000万元,期限为97年7月28日——98年7月28日,发展中心支行出具存款开户证实书,证实书载明:本证实书仅对存款人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凭证。同日,万延电子公司在该行办理3000万元承兑汇票,期限为97年7月28日——97年11月28日,万延公司出具经公正的承诺书,同意用其存于发展中心支行的3000万元为万延电子公司做担保,该承诺载明:若万延电子公司承兑到期后不履行还款责任,发展中心支行有权在其公司定期账户上划扣相应金额款项作为抵偿。同年8月1日,发展中心支行出具确认书,确认书中明确表明此存款开户证实书未到期前不挂失,不办理预留印鉴更换,无密码,不能提前支取,不可转让,并载明:“此确认书只证明该存单的真实性,不作其他用途。”同年9月22日,万延公司与中海贸签定还款补充协议,约定万延公司用1000万元存单作抵押。同年11月24日,万延公司就存款开户证实书向发展中心支行声明挂失,发展中心支行予以挂失。该月28日,万延电子公司承兑汇票到期,发展中心支行将万延公司的存款划扣。
  中海贸在700万元的债权得不到实现的情况下,以万延公司为被告,以发展中心支行为第三人,诉至山东某法院(下称一审法院),要求实现其债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借款合同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原告诉称被告万延公司向其借款70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向原告交付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到期划款银行发票以及不可撤销提款委托书,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发展中心支行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应为第三人。被告明知其存款证实书已交付给原告,但又以遗失为由向第三人声明挂失,是民事欺诈行为。第三人出具的被告存款真实性确认书承诺:该存款证实书未到期前不挂失,不能提前支取。其意思表示真实,但在存款到期前,第三人又接受被告的挂失声明,并以被告已将该存款为万延电子公司提供担保为由将该存款扣划偿还担保债务,致使原告的合法债权不能实现,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依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1、被告万延公司返还原告中海贸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2、第三人发展中心支行对被告万延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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