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反败为胜之十二

  丝绸公司在再审上诉中声称自己从未以任何明示行为认可提货行为,而且也没有法律规定委托人未在多长时间内提出其它异议即可视为认可的意思表示。这种说法似乎有些不合逻辑。的确对于做出异议没有法律的时间限制,但是在如果自己和对方都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后,又返回来对于一个自己已经知晓并且可以判断法律性质的对方履约行为提出异议难道法律也会支持吗?所以说五矿公司将合同项下的货物直接交付纺织原料物资公司(即丝绸公司“下家的下家”)是一种合法有效的履行合同的方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违约之说,丝绸公司认为五矿公司违约造成自己预期利润和外汇额度的损失是没有根据的。
  (三)关于丝绸公司预期利润的主张
  1、预期利润索赔的前提
  预期利润索赔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预期利润索赔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一方违约,没有违约行为,即便有预期利润的损失也不能要求对方对此予以赔偿。在本案中,五矿公司根本不存在违约行为,合同的履行是没有瑕疵的(对此,在第一点中已进行了分析)。因而,丝绸公司赔偿预期利润的损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缺乏存在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
  2、预期利润索赔的实质条件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一方违约的条件下,预期利润的索赔还必须具备以下这一实质条件:无过错一方存在损失并且损失的数额不能超过违约方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合同法》确定损失赔偿的原则是补偿原则,而不是惩罚原则。因此预期利润必须是合同履行后,无过错方可以确实得到的利润,而不能是凭空的想象,并且这一利润也应为合同的相对方所预料。在本案中,五矿公司已经及时按新余钢厂的示意,将货物交付纺织物资公司,新余钢厂并没有预期利润的损失。丝绸公司作为委托开证人,其预期利润从何而来?更何况在几次审判中,丝绸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关的事实证据证实其所说的利润损失的真实性。索赔的基础谈何而来?退一步讲,纵然上诉人丝绸公司有所谓的预期利润损失,该损失在五矿公司不曾违约的前提下也与五矿公司的行为没有法律上因果关系。
  (四)关于丝绸公司外汇额度的损失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