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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败为胜之十二

  二、案件再审的判决及认定理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同了申请人的申请,撤销了原审判决,予以再审。再审认为,丝绸公司在得知代理合同项下货物已被其“下家的下家”提走的情况下,虽提出拒付货款,但未提出其他异议,其后又与五矿公司对合同项下货物的付款签订协议,承诺负担部分货款。原判依此认定是丝绸公司对其“下家的下家”提货行为的认可并无不当。其以对方违约而要求预期利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丝绸公司应付款外多余的外汇额度已与相应配套人民币配成美元退还丝绸公司,外汇额度的价值已经实现。因此,丝绸公司要求支付外汇额度的损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五矿公司在银行因单证不符而拒付日方货款的情况下,要求开证行保留单据,并在向丝绸公司要求履行付款协议的诉讼中申请保全的数额超出了丝绸公司应承担的付款数额,对此造成的损失,五矿公司应予赔偿。
  而在一审法院维持再审一审判决后,原审原告丝绸公司不服再审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事实与理由基本相同,不再赘述)。
  三、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中五矿公司和丝绸公司的对立是相当激烈的,这一点从丝绸公司先后提起一审、二审、再审一审乃至再审二审这个过程可见端倪。笔者在再审阶段接受本案后,抛开本案的诉讼历程,发现本案的纠纷的争议主要存在于以下两方面:第一,五矿公司是否违约;第三;丝绸公司预期利润及外汇额度的损失是否存在。丝绸公司在历次庭审中一直主张五矿公司违背了委托合同项下约定,给自己造成了预期利润和外汇额度的重大损失,但是五矿公司一直认为对方对于自己的履行行为都是认可的,否则不存在后来签订的付款协议,所以自己没有违约,也不可能造成丝绸公司的损失,更何况丝绸公司提出的损失在法律和事实上都不能被认可。
  四、本案的法律分析和诉讼策略探讨
  本案与本书中其他案件有些不同,以往的案例都是因败诉而启动新一轮的诉讼,而本案则是在我方连续胜诉后要驳倒对方的上诉请求。笔者作为代理人首先仔细审查了丝绸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在确认对方没有提出新的证据,诉讼请求与以往相同的情况下,笔者依据历次审判胜诉的有利基础和本方的证据材料对诉讼工作进行了策略上的安排。
  首要的工作是理清本案中新余钢厂、丝绸公司和五矿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是案件得以公正认定的基础。之后,我方应有针对性的对自己是否违约进行分析和抗辩。这个事实问题能否澄清决定着五矿公司应否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步骤的诉讼工作如果成功,我方自然稳操胜券。当然我们的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我们也要对于上诉方有关预期利益和外汇额度损失的主张进行驳斥。我方的最终目标是全面澄清事实,以此维护自身利益。
  (一)新余钢厂、丝绸公司和五矿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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