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之二则是股权转让中的过错归属问题。重庆建设和重庆开发认为重庆工行在股权转让中,没有如实告知重庆信托净资产的真实情况,隐瞒相关情况导致两原告产生重大误解订立了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此重庆工行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重庆工行则主张自己从未与重庆建设和重庆开发形成股权转移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己根本没有过错可言,而且事实上自己也没有利用本方的优势欺诈对方。
四、 对本案的法律分析及诉讼策略探讨
处理一桩法律纠纷,律师的工作一般都是先了解案情,明确本方的请求和观点,其后是对案件的分析。第一个工作就是对案件的性质做出判断,明确该案究竟属于哪一类纠纷关系着案件的法律适用,对案件的审理起着导向作用。第二个工作就是分析大量事实,理清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法律上的认定。第三个工作则要依据自己掌握的证据和事实,依照案件所应适用的法律对纠纷争议的焦点进行剖析,为本方的主张提供最直接的支持。当然除了上述三个步骤外,在法律的限度内与法院、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尽可能节省双方的诉讼成本以及法院的审判成本也是律师不能忽视的重要工作。结合这样的思路,在对本案的处理中律师采取了下述的代理策略。
(一)将案件性质定性为国有绝对控股权的转让
股权是股东通过其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股权的内容包括了股东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权益以及公司经营管理的有关权益,它结合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股权的转让也是这两方面权利的整体转让。
按照《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条规定:“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重庆工行向重庆信托出资而取得的股份就应属于国有股权中的国有法人股。而依照《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
11条规定“国有控股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占50%以上”,因此,本案中重庆工行转让持有的66%国有股份是绝对控股权的转让。这一绝对控股权的转让不仅仅是66%国有股份的转让,更为重要的是其代表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全部转让。这一点从重庆工行后来与重庆建设、重庆开发签订的《交接协议》的约定以及实际移交过程可以得到印证,它的转让包括了重庆信托债权债务、固定资产、人员和行政关系及经营管理权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