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败为胜之九
钱卫清
【关键词】反败为胜之九
【全文】
反败为胜之九
重庆市建设投资公司、重庆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一、 案件基本情况
1995年7月7日,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重庆工行)向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总行)提请将其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托)股份对外转让。同年12月工行总行批准。1996年3月18日,受重庆工行委托的中评资产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中评所)做出了对重庆信托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同年9月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总局)对该评估结论予以确认,认定重庆信托的净资产总值为16,846.96万元,该评估为1995年12月31日的评估值,该评估结果超过1996年12月31日则无效。
1996年12月30日,重庆工行与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公司)协商签订了《重庆信托产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产权合同一》),约定重庆工行将其在重庆信托的产权即重庆信托66%的股份及相应的财产权益转让给三峡公司,价值11,121万元。但后来因《产权合同一》没有报国资总局审批,三峡公司受让股份事宜没有被批准。相关的重庆信托的移交以及转让价金的支付双方均为实际履行,国有产权变动和工商变更登记也没有办理。
1997年12月5日,经过重庆市政府推荐及人民银行批准,重庆市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设)和重庆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开发)与三峡公司签订了《产权转让合同二》,约定以《产权合同一》为依据,由二者继受三峡公司在该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同月15、16日,重庆建设和重庆开发将11,121万元汇入重庆工行。但是《产权转让合同二》没有报国资总局审批。
1998年4月17日,重庆建设、重庆开发与重庆工行签订了《关于移交重庆信托及相关债务清偿的协议》(以下简称清偿协议),约定继续履行《产权合同一》。同日,三方还签订了《关于重庆信托转让交接协议》(以下简称交接协议)和《关于移交重庆信托及相关债务清偿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中列举了重庆信托存在的14项问题(但没有约定解决的原则和方法),同时鉴于重庆工行与重庆信托的长期业务代理关系,备忘录同意重庆信托受让后成立的新公司即新华信托仍然与重庆工行保持业务代理关系,并签订了业务代理协议。
重庆建设和重庆开发在接收重庆信托后,经过对公司财务帐目、资产、债权债务等的清核,发现其资产状况与作为转让基础的1996年中评所的评估报告存在严重差异。重庆信托不但没有净资产反而存在着亏损和资产损失近7亿元。两公司认为重庆工行在转让中隐瞒真实情况进行了欺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此次转让涉及的所有产权转让合同及协议,判令重庆工行返还两公司11,121万元以及截止1999年4月17日的利息1,160万元,同时还要支付两公司因替重庆信托偿还债务损失的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