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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人权宪章》的应对

  世界人权宣言》由于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它的实施问题比较好处理,主要的就是加强宣传并且以它的基本精神为指导,逐步完善我国的人权立法和人权政策。《政治权利公约》和《经社文权利公约》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实施过程比较复杂。现就两公约的实施问题探讨如下:
  1、低于国内法还是优于国内法?
  国内法优于国际法还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这曾经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观点逐步占了上风。“条约必须遵守”已经成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原则。1969年5月23日召开的维也纳外交大会上通过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该公约已于1980年1月27日生效,我国于1997年9月3日加入该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凡有效之条约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当事国善意履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各国不得援引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因此,对于《国际人权宪章》中两个公约的每一个条款,只要我国政府在加入时未宣布保留或者声明变通的,其效力都高于我国的国内法,我国不能以它们与国内法有冲突为由而拒绝履行。
  有一种值得注意的观点认为,两个人权公约在效力上优于我国的普通法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它们的效力应当低于我国宪法。因为,我国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而人权两公约则是(或者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地位低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地位也应当低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7](P278)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宪法的职权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条约的职权都是宪法赋予的,不能相互替代,因此不能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地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低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从而得出条约地位低于宪法地位的结论。
  其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十七条关于“各国不得援引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的规定中所说的“国内法”当然也包括各国宪法,如果认为条约的效力低于宪法,就等于取消了“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等于取消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于取消了一切国际条约。
  第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果认为《国际人权宪章》中的两个公约与我国宪法有抵触,可采取的补救办法只有两种:一是重新解释宪法,或者修改宪法,使二者保持一致;二是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决定,并责令国务院外交部门宣布退出这两个公约。既不退出又以违背宪法为由拒绝履行条约的做法,只能造成国内政治混乱,并严重损坏我国的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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