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关于同工同酬。《经社文权利公约》第七条(甲)项规定了同工同酬的制度,这与我国的劳动制度也有较大差异。我国将人口分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农村户口的工人被称为“民工”或“农民工”,实行双重工资制度。在许多企业和事业单位,“农民工”的工作比“城市工”的工作更重、更苦,但是工资收入往往只有“城市工”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这既违反社会主义原理,又违反市场经济规律,应当借《经社文权利公约》的推动力彻底改革这种不合理的劳动制度。
第四,关于休假制度。《经社文权利公约》第七条(丁)项规定了人人平等的带薪休假制度,这与我国的体制也有一定的差异。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农民工”休假制度没有保证,公务员和“城市工”仅仅能够享受公共节假日的短期假日休息,较长的带薪休假制度有待建立。 2、关于教育制度。
第一,关于教育目的。《经社文权利公约》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教育应当鼓励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而我国宪法和
教育法都缺少这方面的内容,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应当承认并且贯彻《经社文权利公约》的这一规定。这样做既有利于改善国际形象,又有利于素质教育。
第二,关于强制教育。强制教育即Compulsory Education,又译义务教育。《经社文权利公约》第十三条第二款(甲)项规定:“初等教育属于强制(Compulsory)性质并一律免费。”我国《
义务教育法》第
十条仅仅规定对接受强制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而没有规定免收其他费用,如书本费、服装费、伙食费、住宿费等等,免费标准显然偏低,在实际工作中的乱收费更是难以杜绝。在一些乡村,被免收的学费往往通过其他方式(村提留、乡统筹、教育附加税等)转嫁到农民(学生家长)头上,实际上没有做到免费。这些问题应当尽快解决。
此外,《经社文权利公约》第十三条还规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也要逐渐做到免费,而我国的实际做法恰恰相反,从免费逐渐向不免费过渡。这也是一个重要差距,应当引起重视。
3、关于社会保障。
第一,关于平等的保障权。《经社文权利公约》第九条要求“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这一点,我国目前还没有做到,广大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还没有提到日程上来。我国的保险制度、保险企业还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应当结合WTO的相关规则,借助《经社文权利公约》的推动力,加快我国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
第二,关于温饱。《经社文权利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要求让每个人都能获得基本的衣食住方面的物质生活条件,尤其要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我国在解决民众的温饱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部分贫困地区农民的温饱问题还没有最终消除,需要进一步努力予以解决。
第三,关于医保。《经社文权利公约》第十二条要求保障每个人在患病时能够得到医疗照顾,这一点,在我国农村地区,还远远不能做到,需要采取切实措施予以改进。
四、实施《国际人权宪章》的认识问题和程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