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人权宪章》的应对
论《国际人权宪章》的应对
刘大生
【摘要】《国际人权宪章》由《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构成,体现了人类的共同价值。应对《宣言》的主要方式就是加大宣传力度,并且以它为指导完善我国的人权立法和人权司法。应对两个公约则需要:承认其地位优于国内法(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接受其实施机制,理清我国人权体制与两公约的差异并且采取立法和司法措施予以弥补。
【关键词】共同价值;人权体制;差异;优于国内法;实施机制;进步适用
【全文】
一、《国际人权宪章》的性质
《国际人权宪章》由《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①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构成。
《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由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中国是该宣言的创始国之一。《宣言》是对《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原则的进一步阐述,它虽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却是联合国人权立法和世界各国人权立法的指导原则,是国际社会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②
《宣言》之所以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是因为它吸收了人类文明的精华。它既吸收了古代东方的大同思想、仁爱精神,又吸收了西方从柏拉图《理想国》到近代空想共产主义千年一贯的博爱思想;既体现了人本主义、人道主义的人权原理,也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主张。
《宣言》确定了一个既现实又理想的奋斗目标:生而自由,一律平等,人人有饭吃,人人有衣穿,人人有房住,人人有保健,人人受教育,人人有工作,人人可结社,人人可参政。
在《宣言》的起草过程中,由于中国代表的坚持,“仁”的概念被写进了《宣言》第一③条之中。[1](P69)由于《宣言》不是用中文和英文同步起草的,现在保存在联合国档案库中的《宣言》中文版本是由英文翻译过来的,其中的“仁”经过“出口转内销”变成了“良心”: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富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相对待。”
这里的“良心”一词就是由“仁”翻译为“conscience”再回译成中文而产生的。这是一种不准确的翻译,是有碍于《宣言》在中国传播的翻译,应当予以纠正。笔者建议将英文版本中的“conscience”改为“rens”或者“persons”或者“person-person”,④将中文版本中的“良心”改为“仁爱之心”。
正因为《宣言》既吸收了古代东方的大同思想、仁爱精神,又吸收了西方从柏拉图《理想国》到近代空想共产主义千年一贯的博爱思想;既体现了人本主义、人道主义的人权原理,也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主张,所以,“目前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公开宣称反对世界人权宣言。”[2](P84)
中国政府对《世界人权宣言》也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认为它“作为第一个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为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奠定了基础”。[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政治权利公约》)由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1976年3月23日生效。截止2001年5月18日,已有141个国家正式加入,另有6个国家已经签署等待批准加入。[4](P33)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该公约原始文本上签字,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履行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