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司法的媒体监督
吴丹红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正
【全文】
河北某地有一起案件因为“办不下去”,司法机关就把犯罪嫌疑人长期关押,既不审也不放,用当地一位政法机关干部的话说,就是“关死他!”《南方周末》曾以《不明不白被关八年》为题作了报道,但是主人公杨志杰的命运并没有得到任何改变。两年后,《南方周末》又以《不明不白被关十年》对此超期羁押案作了后续报道。两篇报道,一字之差,可以看作是对公正的嘲笑,也可以看作是媒体的无奈。
公正是法律的要义。在现代社会,实现公正的权力被赋予了司法机关。在西文里,公正和司法是一个词(justice)。司法机关拥有权力,就必须有制约司法权力的力量与之俱存,这是孟德斯鸠老前辈几百年前说过的定律。
除了监督司法公正的国家权力之外,民间力量可不可以制约司法权力呢?答案是肯定的。在一个比较自由的社会里,媒体作为传达民意、宣扬民主的喉舌,自由地报道公众感兴趣的问题包括司法问题,乃是他们的权利所在。那么,在公正审判和新闻自由之间,是否存在着一种冲突呢?
诚然,从理论上说它们是可以兼容的。社会期望媒体积极地对有关犯罪、侦查、处理案件的过程进行报道,增加司法运作的透明度,让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说,公众知情权正是促进司法公正的动因之一。
但是,绝对客观的新闻报道是不存在的,媒体报道时常会代表某种意见,隐含特定主体的观念,例如对被告人的偏见。这就产生了影响司法公正的危险,防止媒体干涉司法公正就成为了法律规制媒体的初衷,这无可厚非,因为任何自由也都只能是法律之内的自由。所以,媒体监督和确保司法公正之间会不可避免地存在紧张关系。是给予媒体更多的自由,还是限制媒体对司法的影响,表明了法律对自由和公正的立场,折射着特定社会的价值取向。
在西方社会,媒体被称为继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通过媒体监督促进政府决策和司法公正的理念一直被奉为民主的圭臬。例如,曾经喧嚣一时的辛普森案中,电视、广播、报纸的报道铺天盖地,媒体监督的角色发挥得淋漓尽致。我们仍记忆犹新的克林顿性丑闻案件中,政府对于媒体报道的纵容态度可见一斑。
但是,他们面临的一个新问题是,由于媒体权利的过度扩张,法律必须防止媒体力量左右司法审判的公正性。英国就有专门的《蔑视法庭法》严格规制媒体监督,如果关于案件的报道“将对正在争议的诉讼过程的公正产生严重妨碍或损害,形成实质性危险”,媒体就可能被判蔑视法庭罪。有不少媒体为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超越法律限制报道、评论,最终搬起石头砸到了自己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