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 论
哈罗德•丁•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写道:“在20世纪,西方法律传统的历史土壤正在受到侵蚀,这种传统本身正面临着崩溃的威胁……这种传统基础的崩溃是不能弥合的,对于这些基础最大的挑战乃是人们对于作为一种文明、一种社会共同体的西方本身的信念和对9个世纪以来维系西方文明的那种法律传统普遍丧失了信心。”[31]其实,这样的一种描述用在中国法律传统中只会更恰当。在推进“法治”的高歌猛进中,我们是否需要冷静的反思一下传统,停止一味的批判,去认真看看被我们斥责为“黑暗的法制”的另一面。罗素曾说过这样的话:“我希望(中国)在赶走我国剥削者和那些他们误称为文明的残忍体制的斗争中,那些更有价值的东西不致遭到灭顶之灾。”[32] 庞德也曾说过,中国在寻找“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33]。——这是中肯的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在本文中对传统诉讼文化所作的理性反思,只是尝试跳出既定的思维框架,为解读传统诉讼文化寻找另一种思路。本文并非有意撇开传统诉讼中的腐朽一面,而是因为那已经由无数的学者作了论述了。诚然,要克服一种已基本形成的成见是异常困难的,而且有可能矫枉过正,陷入另一种固执(类似于苏力先生对法治本土资源的美化)。因此在这篇文章里,笔者所作的努力只是在反传统的语境中,为中国传统诉讼文化在现代社会中的存留空间作一点冷静的思考,希望不致被理解为对其进行刻意的辩解。
【参考文献】[1] 克莱伯:《当代社会理论》,台北桂冠图书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332页。
[2] 详见徐忠明:《“天人合一”与中国古代法律观念》,载《法律史论集》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1页。
[3] 对此,杨适先生有过详尽的阐述,参看杨适:《中西人论的冲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9-115页。
[4] 孟子曰“人之异与禽兽者几希”,而《礼记》中说,“圣人作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都是此意。对此,笔者曾听范忠信教授在其“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的课堂上有过精辟的讲述。
[5] [英]李约瑟:《李约瑟文集》,辽宁科技出版社1986年版,第338页。
[6] 转引自梁治平《法意与人情》,海天出版社,第216页。
[7] 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3页。
[8] 详见[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9-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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