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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政策性修宪”模式的局限性(殷啸虎、房保国)

  因此,我国历次修宪,基本上是政策变更为立宪动因,同时又因政策变化而对宪法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比如,在50年代,党的指导思想是过渡时期总路线,这反映到“五四”宪法,就是序言中的过渡时期“总任务”;在70年代,党的指导思想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这反映到“七五” 宪法中便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和“全面专政”;由于从1976到1978年,党的政策尚未成熟,这就决定了“七八”宪法具有严重的两面性和局限性;八十年代,党重新恢复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路线,提出了“四个坚持”,这反映到“八二”宪法就是“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可见,宪法的指导思想经历了一次徘徊。再如对于非公有制经济,解放初,“五四”宪法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剥削和私有经济的存在,这是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后来,随着党的政策的变化和失误,使宪法在此规定上走了很大一段弯路。六七十年代,由于“左”的路线错误,个体经济和私有制被当作“资本主义的尾巴”割掉,于是公有制成了“七五”宪法规定的唯一经济基础;后来“七八”宪法稍有改变,“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许可范围内从事“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到“八二”宪法则明确规定了“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但仍无私营经济的规定;1988年修宪才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后来随着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蓬勃发展,1999年修宪更是提升了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将其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在非公有制方面,由于党的政策的变化,“五四”宪法以来是一个逐步消灭私有制的过程,而从“七八”宪法开始,则是非公有制经济逐步回归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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