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报道
电视报道法庭有两种方式,一是将庭审的实况拍摄下来,经过剪辑加工后在电视上播出。近年来不少地方电视开设的“法庭传真”、“庭审纪实”和“电视法庭”等栏目就是这种形式。开设这类栏目的目的是对公民进行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已基本不具有媒体监督司法的意义。
另一种方式是直播法庭审理实况。1998年夏中央电视台首次对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一著作权纠纷案进行直播,前不久又对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的审理情况进行了直播。两次直播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一些学者在肯定直播具有实现公民知情权、监督司法以及普法教育几个作用后,对这种方式的积极意义更多提出的是怀疑:(1)法庭审理的过程是一个与实验室中的试验或病房里的会诊相类似的过程。监督固然可以,但如果使用的方式具有干扰色彩,则势必会对法庭秩序以及相关程序带来负面影响。(2)电视直播的介入,不仅会扰乱法庭的庄重与严谨,还会使法官面对观众的注视而产生心理压力或产生刻意表演的成份,进而妨碍案件的公正审理。(3)电视所能起到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因为它至多可以告诉观众法庭上发生了什么,而难以挖掘影响司法决策的各种背后因素。(4)庭审程序沉闷乏味,对观众没有多大吸引力。 可以肯定的是,法官们对直播法庭也基本是持不欢迎态度的。除了有干扰法庭秩序的顾虑外,他们还会提出,难道直播就会带来完全的司法公正?“僵化的庭审提纲,固定的庭审模式,让法庭更象一个舞台,直播仿佛是让法官更加认真地演戏,而不是更加认真地判案”。
直播法庭毕竟是新鲜做法,它对法庭带来的正负面影响究竟有多大,应当是由实践来回答的问题。中央电视台主持人白岩松在主持直播綦江虹桥案后是这样回味观众当时的反映的:“宣判结束后,观众在电话中表现的平静显出成熟,他们没有发出太多的疑问”。与此同时,他似乎更相信,直播的最大好处也许正在于:司法系统与公众都能增强心理承受能力,慢慢的,直播庭审会越来越多,司法系统习惯后,加上自身的完善,会越来越公正地以法律为准绳,舆论关注的大小不会让他们在定夺时左右为难。“而当司法越来越独立和公正的同时,公众对法庭的审判自然也会越来越尊重,而不会产生判轻了还是判重了的人声鼎沸”。 这样一种感受和预见或许会更符合现实情况以及事物发展的逻辑。我们还很少有直播的经验和历史,但已有的几次直播看来并未引起舆论的偏激和极端,并未对司法构成多大的冲击,因而在直播远未盛行时,过于担心乃至夸大它对法庭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必的。
相反,对一些重大的典型性案件的庭审不进行直播倒不符合常理。仍然是新闻人物张开科的例子。1999年7月6日,由于审判原綦江县委书记张开科没有进行电视直播,整个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和重庆晚报等新闻单位的热线电话响个不停。电话询问的几乎都是同一个话题:“公审张开科为何电视不直播?”打电话的多数是重庆市民,特别是綦江百姓居多。綦江县一位老干部来电话说:“我们很不满意。电视台不直播,报纸只是轻描淡写地报道一点。老百姓还不知道本案最后给社会的是一个什么样的交待。”一位参加旁听的綦江公民说,张开科因在去年抗洪中玩忽职守导致几十人死亡、建松涛园别墅区的行为,检察机关为何不追查? 由此可以看出:(1)在本案中,綦江人民反腐败的激情已经转化为积极参与司法的民主意识,直播法庭实际具有了全民参与司法的民主意义。(2)由于张开科是个与綦江全体人民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人物,全县群众在案件中已实际具有了当事人的身份,对他们直播庭审实况是理所当然的。(3)公众要求直播,并非急于去对法官指手划脚,而是急于知道法庭对案件给社会的是一个什么样的交待。(4)通过旁听,有人已发现检察机关对张开科疏于追查的明显违法犯罪行为了,而通过直播,或许能发现张更多的犯罪线索和证据。(5)若对本案进行直播,就不会使法院的大门被围得水泄不通,就不会使许多人专程从綦江赶到重庆了。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有什么理由和必要一厢情愿地截断公众通往法庭的视线呢?
需要注意的是,分析电视与法庭的关系不能仅仅从案件、法庭、乃至法官的具体情况出发,还应多考虑新闻自身的规律。一个案件所以能引起媒体的关注与采访,首先取决于该案件本身的新闻价值。全国各级法院每天都在发生成百上千的案件判决,但能够纳入媒体视野、见诸报端的必竟廖廖可数。而鉴于受报道的高成本和收视率的影响,能够被报道直至进行法庭直播的案件更是微乎其微了。能被中央电视台直播的必定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和重大新闻价值的案件;同样,能被地方电视直播的也必定是在一个地方有重大影响和重大新闻价值的案件。这样,适应新闻自身规律的需要,电视直播法庭只能是极个别的,而不可能出现一哄而上的现象,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性和经常性手段。
由于法庭直播的数量十分有限,直播法庭又存在种种现实缺陷,我们不必从司法价值上过高估计电视对法庭的监督作用。但这并不意味可以忽视电视监督司法的意义。基于案件本身的新闻价值,电视直播法庭最重要的和直接的目的显然是及时迅速地帮助公众实现知情权。如果一个法庭在公众心中本身就享有崇高尊严和威望、代表公正和正义的话,公众是决不会首先带着挑剔和不信任的目光去观看审判的,他急于要看到的恰恰是涉案人能否尽快得到法庭的公正判决。相反,象公审张开科这样的案件,若一定要禁止直播,就无异于剥夺了已具有实际当事人身份的綦江全体公众的迫切知情权,使他们本已对某些党政机关失去信心的心理再加一个问号:难道法院又要对张开科案件做什么手脚?而司法机关也有必要给自己设一个问号:难道经过长时间的艰苦工作,在关键时刻还不自信对张开科案能从事实和法律上给观众一个坚定、正确的交待?
由于我国不是实行完整陪审制度的国家,不存在极易受舆论影响的群众审判员。 法官是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更应当是一个训练有素、只服从事实和法律的群体。面对庭审直播时,如果他们意识到舆论压力的错误,而坚定地只作出忠实于事实和法律的、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那么,舆论最终会理解和支持他们,法官和法庭也将因此而获得无比的权威。如果法官自身不具备较为优良的品行和素质,一见镁光灯就手脚无措、裁判失公,而将一切责任都归于电视和电视后面的观众,这显然是不可理喻的。
有如不必过高估计直播法庭的监督作用,我们也不必过高估计电视观众给法庭带来的舆论压力。面对直播,法庭审理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当庭宣判;二是由于案情复杂,一时难以决断,改日宣判。当庭宣判的,电视机前的观众是没有时间对法庭施加压力的。改日宣判,可能会出现或轻或重乃至与法不符的结果。导致这种结果至少有两方面因素:一是司法人员自身就有不作公正判决的动机,或因素质低而无法作出公开判决;二是司法人员迫于公众压力而作出不公判决。而对公众的压力又应作如下分析:一是公众压力的确是失却理性、与法律背道而驰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完全不必屈从于公众。二是公众的压力和要求是正义的,而适用案件的法律本身不具有科学性和人民性。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也完全可以依法作出判决,但可以通过口头或诉讼文书向公众作出解释,说明此种情况下仍应服从法律的意义。最高法院新颁布的诉讼文书格式是赋予法官说理空间的。三是公众的愤怒之情应当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一个刑事案件如果具有电视直播的新闻效应,也就足以说明涉案人犯罪行为情节和后果的社会危害性了。而公众的情绪正是其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标志,应当成为法官量刑的根据。这样看来,直播法庭带来的“负面作用”是很有限的,也是完全可以妥善化解的。
5、司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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