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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细化的理念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市场化和民主化双重作用的产物, 而法治政府则是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必然, 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现代国家宪政体制的典型形式。它表明政府的一切权力的来源, 政府的运作和行为都受制于法律。政府要依法尊重和保障公民、企业、社会组织应有的权利和自由。政府与社会是相辅相成和相互制约的关系。这是法治政府的精髓, 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方向。行政机关是国家的公共管理机关, 其活动涉及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方面, 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 行政机关应当转变观念, 从权力行政变为服务行政,从依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行政变为依法行政。只有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才能避免和克服行政活动本身可能产生的任意性和偶然性, 保证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才能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保证行政权的行使始终服务于人民的利益。司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处理案件,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 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应当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真正实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权,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而要真正做到上述法治的要求, 实现依法治国, 必须通过机构改革和提高个人的法律意识, 做好法律细化工作, 提高法律实效。
  六、复杂的社会背景和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要有复杂多样的法律与之相适应。细化的法律严密周细, 密而不漏, 有助于调整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
  任何事物都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内容决定形式, 形式反映内容,法律也不例外。就法和社会经济而论, 法的内容是指社会经济条件,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本身。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并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
  正在我国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它必然会带来社会各方面的变化和发展。“法律和市场经济呈现出一种辨证的、互动的、不断理性化的关系和进程。”[25] 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日渐复杂与法律领域的不断拓展和高度专门化, 光有宪法和重要法律的原则和粗放规定还不够, 还必须及时制定与宪法和重要法律相一致的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并尽快建立门类齐全和完备的法律体系, 将社会经济关系中趋于成熟和稳定的部分固定下来,对于不成熟的部分也应作出预测性的原则规定, 使调整现代社会经济关系的法的体系不断完善。同时, 要求法律工作者更多地注重”行动中的法律”及其背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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