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法律的不确定性还比较明显, 具体表现为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法律规则的不确定和违法确认原则的不确定, 还存在任意解释的问题。法律的不确定阻碍了法律制度的正常运转。法律实务者缺乏对法律和基本法律理念的了解和把握, 使法律可能变成非理性的怪物。法律理论家和法律实务者之间存在着既相冲突又相互补充。法律理论家倾向于纯粹的理论, 关注法律的一致性和正义性, 避免不确定性和漏洞。法律实务者(如法官、律师等)则关心法律在社会实际中的适用,强调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法律理论家和法律实务者结合起来, 前者通过对法律规则进行理论化和形式化的工作, 以实现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连贯一致和相互协调,为法律实务者提供一套基于理性原则的且适合于普遍适用的系统性的规则体系。后者通过法律实践, 为理论家的研究提供实例依据, 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健全和完善提供实践基础。如此反复, 使法律规则不断完善和明确具体, 以保证人们的行为具有规则性和秩序性。
五、依法治国不是口号, 而是实实在在的依法办事。法律细化是实现依法办事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实现法律细化, 才可能进一步实现依法治国, 建设法治国家
法律贵在实行。如果有法而不能实行, 不被人遵守, 则离法治更远, 不如无法; 与其空言法治, 而使人民对法治失去信用, 不如在可能的范围内, 一点一滴逐步推行法治。法治作为一种现代政治状态, 要求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代表机关要普选产生和实行任期制, 实现分权和制衡。要建立法治, 人民得先有制裁违法的当局者的实力。”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意思自治的私法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的平等理念, 并将其落实为具体的法的操作程序, 进而真正内化为一般民众心理, 成为一定社会中民众笃信不移的法律信仰, 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程。要搞法治, 得先实行宪政。宪政是一种以
宪法为核心的政治的生活方式, 是民主的法治;“实行宪政必须对权力进行三个层次的制约,即规范制约、权力制约和权利制约。宪政就是一种政府权力受到约束,公民权利受到保障的政治制度。”[24] 宪政既是过程, 又是目标。作为过程, 我们应当脚踏实地, 一步一个脚印地由低级向高级实现的过程, 包括学习和教育的过程。在法治建设这个过程中, 不求调子高, 口号响, 不求再喊毛泽东建设时代的”人有多大胆, 地有多高产”的豪言壮语, 但求实实在在。作为目标, 我们应当充满信心, 遇到困难不恢心, 要有道路虽曲折, 但前途是光明的哲学理念和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