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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细化的理念

  中国是一个地广人多的发展中的大国, 沿海和内地之间、城乡之间、汉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之间, 在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历史传统、民族习惯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在中央集权的大国,立法者必须使各项法律具有一致性,而不能带有地方和习俗的差异。立法者决不处理特殊事件,只能按正常情况立法。这样,人民就必须服从立法的需要,因为立法不能服从人民的需要和习俗。这正是国家动乱和多难的一大原因。”[21]这就要求地方根据本地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使地方的立法权限有条件、有范围地得到了一些扩大。但任何地方都决不允许存在不受国家统一法制约束的独立王国。由于二千多年封建思想的影响和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左”的思想影响, 长期盛行”要人治不要法治”的口号, 认为法律可有可无, 致使我国的法制建设走了一段曲折的道路,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惨祸。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我国在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方面取得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但阻力也很大, 在不少地方还存在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这种情况, 使法制的统一性受到严重损害。因此, 我们要确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 并确保宪法得到切实的遵循,同时还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法外之特权, 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对于任何违法犯罪,都必须依法处罚。随着国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和针对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 人口众多, 各地区发展不平衡, 情况异常复杂的实际, 立法者必须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法律, 使法律越来越细密,并相互协调,保持法律的统一,真正做到国家和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实现法制的统一。
  四、行为具有规则性, 而规则应是明确的。只有细化法律才能实现规则的明确性,明确的法律规则才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适用性, 才谈得上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
  人在社会中,总得考虑自己和社会的关系。为了社会的共同利益和要求,人们应该对自己的欲望和行为有所节制,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规则的要求,而不是随心所欲地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反过来,社会对人们要求的行为规则应是明确的和可遵守的。法律不同于道德和习惯,就在于法律是由国家指定和认可,具有规则性。“语言构成的规则既有确定性也有模糊性。”[22] “就法律的确定性而言,人们创立法律便是希望这类规范不同于较为不明确的其他规范如道德,以便行为有案可查有章可循。”[23] 在法治社会里, 人们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则,首先要求法律规则必须是明确和具体的, 而不是模棱两可的。在此,我认为,即使有些法律应采取模糊规定,也应由立法来明确加以解决,而不是泛任不管。这就要求立法者首先要细化法律。只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则才便于人们遵守并用法律规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也才便于执法司法人员操作执行, 同时也才能避免执法者执法的随意性。这样, 既能保证守法者守法和执法者严格执法, 又能保护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和防止执法者滥用执法权, 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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